五權憲法是孫中山提倡的實行“五權制度”的憲法原則。1906年首先在《民報》(日本東京出版)創刊紀念會上提出,1924年又在《五權憲法》講演中作了具體闡述。五權制度即“五權分立”的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將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這五種治權分別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獨立行使,以防止政府之專權;而同時將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由人民掌握,實行所謂“權能劃分”。五權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以歐美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三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結合我國封建時代的考試、監察二權而成的。孫中山認為,五權憲法的五權制度的憲法原則,可以補救“三權憲法”的三權制度的憲法原則的不完備之處,從而使五權憲法成為實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五權憲法,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對於憲法的創見,是孫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國國民黨黨綱。孫對五權憲法早在十九世紀就有醞釀,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見於文字。五權憲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權、治權分立,政權歸屬國民大會,而治權乃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運作並互相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權憲法
- 外文名:Five-power constitution
- 時間:1921年
- 提出者:孫中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