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是孫中山提倡的實行“五權制度”的憲法原則。1906年首先在《民報》(日本東京出版)創刊紀念會上提出,1924年又在《五權憲法》講演中作了具體闡述。五權制度即“五權分立”的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將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這五種治權分別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獨立行使,以防止政府之專權;而同時將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由人民掌握,實行所謂“權能劃分”。五權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以歐美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三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結合我國封建時代的考試、監察二權而成的。孫中山認為,五權憲法的五權制度的憲法原則,可以補救“三權憲法”的三權制度的憲法原則的不完備之處,從而使五權憲法成為實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五權憲法,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對於憲法的創見,是孫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國國民黨黨綱。孫對五權憲法早在十九世紀就有醞釀,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見於文字。五權憲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權、治權分立,政權歸屬國民大會,而治權乃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運作並互相合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權憲法
- 外文名:Five-power constitution
- 時間:1921年
- 提出者:孫中山
發展,特色,影響,
發展
民國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孫中山發表演講五權憲法,說“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造,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的”。他認為傳統西方憲法在政府機關採取的三權分立(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制度中,行政機關擁有考試權將可能濫用人才,立法機關擁有監督權則將有國會專制的流弊,因此認為應該將此兩者分離,另設考試院和監察院,此乃五權分立之由來。他說這是“破天荒的政體”。
五權制學說基礎是孫中山的“權能區分”學說,即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該學說的目的是為了徹底根除西方“議會獨裁,政府無能”的流弊。政權歸於人民,但中國國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權,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國民大會可以選舉並罷免總統,對監察與考試兩院院長行使同意權,另有修憲權。政府只能行使“治權”,設定總統,作為元首,由國民大會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