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架構,目的,實踐,評價,
架構
《中華民國憲法》在民國36年(1947年)頒布後,五院成為中華民國政府的最高層級機關。
行政院——行政權
考試院——考核權,裁撤權
監察院——監察權,彈劾權
國民大會是依據1947年制定的《中華民國憲法》,代表中華民國全國國民於中樞行使“政權”的機構,為中華民國五權憲政體制中的最高權力機關。2005年6月7日,國民大會通過立法院修憲案決議,凍結此機構,改變了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架構。
目的
五權分立的思想是為了防止個人獨裁,確保政府行使治權時的分權和制衡。 在三權分立之中,考試權是附在行政上的,彈劾權是附在立法上的,孫中山在此基礎上借用中國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試、監察二權的科舉取士制度,將這二者獨立出來,賦予其與其他三權平等的地位。因為孫中山認為考試制度最為公允,可避免盲從濫選和任人唯親的弊端,有利於人才的選拔,而獨立的監察制度也有利於一個廉潔高效的政府建設。按照孫中山的說法,就是“以五權分立救三權鼎立之弊。”
實踐
1925年7月在廣州成立的國民政府,因當時的戰亂環境,政府一切均受國民黨領導,立法與司法並沒有分離。在國民黨二屆三中全會後,為擴大民主,防止獨裁,未設主席,而是採取委員制,政府機構有所擴充。“四·一二”事變後,蔣介石以軍政時期政權由軍人掌握,國民政府的一切實際大權均由蔣介石掌握。在1928年2月召開的國民黨二屆四中全會上,修改了《國民政府組織法》,恢復設立政府主席,增設監察院、考試院、審計院、最高法院等機關,但五權分立體制仍未形成。
1928年6月,胡漢民、孫科等在巴黎聯名提出一份《訓政綱領草案》,提出國民黨重心轉移至訓政,此時“以五權制度作訓政之規模,期五權憲政之最後完成”,建議建立五院。這個主張一方面是為了踐行孫中山“五權憲法”的理念,但更重要的是為了限制集黨政軍權於一身的蔣介石,實行分權共掌,而且這也為國民黨內部各派系所接受。在國民黨二屆五中全會上,通過了《政治問題議案》,議決“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應設立司法、立法、行政、考試、監察五院,逐漸實施。”1928年10月,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了《訓政大綱》,並正式公布了五院制《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從而奠定了南京國民政府五院制的基礎。以上五院相互獨立,各自行權,五院正、副院長由國府委員擔任。凡國民政府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均需由主席會同五院院長共同署名。
在《訓政大綱》中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之修正及解釋,由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政治會議議決行之。”這實際上將國民政府的組織架構納入到了國民黨統治之下,為國民黨的一黨專政提供了依據。
評價
雖然五院制架構已經形成,但是在此後的20多年間內,國民政府組織法又經多次修改,而且這些修改大多都是以蔣介石為中心,這主要是體現在國府主席與行政院長之間的權力消長。當1928年10月蔣介石就任主席時,他為了集中自己的權力,在1931年6月修改了政府組織法,將五院正、副院長的任免權集中在自己手裡。而在1931年12月蔣介石下野,林森任國民政府主席時,又重新修改國民政府組織法,削減主席實權,主席只是作為中華民國元首,不負任何實際政治責任。此時的實際權力由行政院長蔣介石掌握。1943年林森病死後,蔣介石重新代理國民政府主席,並又再次修改政府組織法,恢復主席的實際權力,規定五院院長對國民政府主席負責。可以說,在這些國民政府組織法的背後,都是為了蔣介石的實權,以便其能掌控整個國民政府,實現其個人獨裁。
可見,實際操作中,五院制政府並沒有做到五權分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