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教育局

五原縣教育局,內蒙古自治區巴彥淖爾市五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管全縣教育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原縣教育局
  • 性質:私有
  • 地點:五原縣
  • 職能:教育
  • 地址:內蒙古自治區
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第一條 根據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的《五原縣機構改革方案》和縣委辦、政府辦印發的《五原縣機構改革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五原縣教育局是五原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縣委教育工作領導小組秘書組設在縣教育局,縣委教育工作委員會為縣委的派出機構,與五原縣教育局合署辦公。
第三條 縣教育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教育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自治區黨委、市委、縣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教育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自治區、市教育工作的方針勸駝腿笑、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擬訂全縣教育改革發展戰略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組織監督實施。
(二)主管全縣教師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教師、中國小校長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的建設工作。指導各類教師招聘、崗位聘任管理、職稱評審工作。指導並組織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教師培訓和教師繼續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各級各類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統籌管理教育系統人才工作。
(三)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語言文字工辨嘗和作的方針、政策,編制全縣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檢查部門、行業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指導推廣國語和國語師資培訓工作。
(四)負責各級各類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落實中等、初等教育各類學校的設定標準。負責教育事業統計。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改革。
(五)負責本部門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政策。監測教育經費使用情況,負責統計全縣教育經費執行情況。指導並組織開展各級各類學校學生資助工作。
(六)指導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負責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促進教育公平。指導普通高中教育、民辦基礎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礎教育教學基本要求。指導中國小校外教育管理。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構建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教育體系。規範管理校外培訓機構,切實減輕中小學生的課業負擔。
(七)指導以促進就業、適應產業發展需求為導向的職業教育發展與改革。深化職業教育教學改革,調整最佳化學校和專業布局結構。組織審定地方教材和開展職業指導工作。統籌民辦中等職業教育、職工教育、農牧民教育、社區教育及各類成人教育。
(八)加強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巨觀管理,完善民辦教育巨觀管理的政策措施,規範辦學秩序。
(九)統籌協調和指導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擬訂民族教育發展改革的政策措施,並組織監督實施。規劃並指導民族教育教學工作、教材建設、師資隊伍建設。指導教育系統民族團結教育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
(十)指導並組織教育督導工作,負責對各級各類教育的督導檢查和評估驗收工作。組織開展基礎教育發展水平和質量監測工作,發布教育督導報告。
(十一)指導各級各類學校黨建、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工作。指導各類學校德育教育、體育衛生與健康教育、藝術與勞動教育及國防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各類教育招生考試工作以及在國家教育考試中存端譽市在的作弊行為的處罰。管理高等教育以下各類學歷教育學籍工作。組織指導教育方面的對外合作與交流以及對外宣傳工作。
(十三)指導全縣教育信息化、教育裝備技術、教學研碑糊腿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縣教育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宣傳、信息、督查、文書檔案、機要保密、公務接待、機關財務、固定資產、後勤保障、基建維修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辨陵凶婆長辦公會及局級以上會議的籌備安排及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審核以縣教育局名義印發戒恥的各類檔案;負責全縣教師隊伍建設和巨觀管理工作。擬訂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科級建制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幹部隊伍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統籌指導教育系統各類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並指全霉悼導教育系統相關表彰獎勵、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全縣中國小教師師德師風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職稱評審、學科帶頭人、中國小特級教師等評審工作。指導教師崗位聘任管理、招聘和教師資格制度實施。負責全縣初等及以下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管理局機關科級公務員及局屬科級單位班子成員因私出國(境)工作。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縣教育局(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指導政風行風民主評議工作。監督各級各類招生考試工作。排查化解矛盾,處理信訪事項。承辦市教育局、縣紀委監委、審計局和信訪局交辦的有關事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群工作,負責制定縣教育系統黨建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考核。指導所屬基層黨組織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縣教育局(系統)黨組有關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加強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的政治領導。承擔局黨組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協調組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協調指導教師培訓機構建設、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以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等相關工作。
(二)財務規劃股。負責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本部門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政策。指導學校後勤管理、學生資助、教育贈款、教育基金、教育收費工作。組織全縣教育經費統計。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所屬預算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財務管理。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教育事業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指導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調整工作。會同相關股室落實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學校設定標準和基本設定規劃。承擔各類學校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基本建設統計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有關工作。
(三)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基礎教育巨觀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並實施全縣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規範基礎教育學校、幼稚園辦學(園)行為。負責全縣基礎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年度中國小校招生計畫並指導招生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漢語授課國中畢業與高中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指導全縣中國小德育、勞動和校外教育工作。指導普通中國小、幼稚園課程設定。指導中國小、幼稚園電化教育、教育信息化、教育裝備技術、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負責民辦中國小、幼稚園的業務指導工作。規範管理校外培訓機構。統籌管理中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非學歷教育。負責全縣中等職業學校政策研究、教學管理、校長教師培訓提高、實習實訓等工作。制定全縣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規劃,協調相關部門抓好項目落實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招生和就業指導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專業建設、教育技術裝備和教育信息化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農牧民職業技能培訓和社區教育等各類成人非學歷教育工作。負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審批註冊、發證換證和日常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和指導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民族教育優先重點發展的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民族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蒙語授課國小畢業考試及國中學校招生工作。組織開展各類民族體育、藝術競賽和民族學校教育教學交流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教育系統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負責民族教育領域內的特殊性工作。研究制定學校安全穩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學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中小學生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綜合性的學校安全檢查和評估工作。指導校園“三防”建設、安全風險防控、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重大校園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研究擬訂全縣教育系統法治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教育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工作。貫徹落實學校體育、衛生、藝術與國防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學校體衛藝國防教育工作指導意見、實施方案、管理辦法等指導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高中招生體育測試工作。組織開展體育、衛生、藝術、國防等教育教學交流和各類相關競賽活動。落實學校衛生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控常識的宣傳教育和各項防控措施。承擔校園足球工作。指導中小學生社會實踐、研學旅行工作。指導全縣教育督導工作。指導學生軍訓工作。
第五條 縣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
第六條 縣教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中共五原縣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十三)指導全縣教育信息化、教育裝備技術、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
(十四)負責全縣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縣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縣教育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宣傳、信息、督查、文書檔案、機要保密、公務接待、機關財務、固定資產、後勤保障、基建維修等工作;負責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及局級以上會議的籌備安排及綜合性材料的起草;審核以縣教育局名義印發的各類檔案;負責全縣教師隊伍建設和巨觀管理工作。擬訂教師隊伍建設和管理的政策並指導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科級建制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幹部考核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人事勞資、機構編制、幹部隊伍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統籌指導教育系統各類領導幹部的培訓工作。負責並指導教育系統相關表彰獎勵、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指導全縣中國小教師師德師風建設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職稱評審、學科帶頭人、中國小特級教師等評審工作。指導教師崗位聘任管理、招聘和教師資格制度實施。負責全縣初等及以下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學校教職工編制標準。管理局機關科級公務員及局屬科級單位班子成員因私出國(境)工作。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開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受理縣教育局(系統)黨組織、黨員和行政監察對象的控告、檢舉。指導政風行風民主評議工作。監督各級各類招生考試工作。排查化解矛盾,處理信訪事項。承辦市教育局、縣紀委監委、審計局和信訪局交辦的有關事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群工作,負責制定縣教育系統黨建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考核。指導所屬基層黨組織黨的建設、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縣教育局(系統)黨組有關檔案和報告的起草工作。加強對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工會、共青團、婦女等工作的政治領導。承擔局黨組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具體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協調組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協調指導教師培訓機構建設、中國小教師繼續教育以及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等相關工作。
(二)財務規劃股。負責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本部門教育經費籌措使用管理政策。指導學校後勤管理、學生資助、教育贈款、教育基金、教育收費工作。組織全縣教育經費統計。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教育專項經費管理工作。承擔所屬預算單位預算決算、政府採購、國有資產、財務管理。擬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承擔教育事業統計、分析工作。負責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指導中國小、幼稚園布局調整工作。會同相關股室落實學前教育、基礎教育、職業教育學校設定標準和基本設定規劃。承擔各類學校基本建設投資、項目管理、基本建設統計工作。承擔民辦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巨觀管理有關工作。
(三)教育管理辦公室。負責基礎教育巨觀管理工作。研究制定並實施全縣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發展政策和規劃。指導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和規範基礎教育學校、幼稚園辦學(園)行為。負責全縣基礎教育、學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學籍管理工作。制定年度中國小校招生計畫並指導招生工作。組織開展全縣漢語授課國中畢業與高中學校招生考試制度改革。指導全縣中國小德育、勞動和校外教育工作。指導普通中國小、幼稚園課程設定。指導中國小、幼稚園電化教育、教育信息化、教育裝備技術、教學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負責民辦中國小、幼稚園的業務指導工作。規範管理校外培訓機構。統籌管理中等職業教育與成人非學歷教育。負責全縣中等職業學校政策研究、教學管理、校長教師培訓提高、實習實訓等工作。制定全縣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規劃,協調相關部門抓好項目落實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學籍管理、招生和就業指導工作。指導中等職業教育專業建設、教育技術裝備和教育信息化工作。協調相關部門開展中等職業學校學生職業技能鑑定工作。指導農牧民職業技能培訓和社區教育等各類成人非學歷教育工作。負責民辦中等職業學校的審批註冊、發證換證和日常管理工作。統籌協調和指導民族教育工作,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民族教育優先重點發展的相關政策和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開展民族學校教師培訓工作。負責全縣蒙語授課國小畢業考試及國中學校招生工作。組織開展各類民族體育、藝術競賽和民族學校教育教學交流活動。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縣教育系統民族團結進步教育和少數民族語言文字規範化工作。負責民族教育領域內的特殊性工作。研究制定學校安全穩定的有關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學校安全教育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中小學生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開展綜合性的學校安全檢查和評估工作。指導校園“三防”建設、安全風險防控、應急管理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學校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協調教育系統重大校園安全事故處置工作。研究擬訂全縣教育系統法治教育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教育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承擔局機關規範性檔案備案審查等工作。貫徹落實學校體育、衛生、藝術與國防教育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學校體衛藝國防教育工作指導意見、實施方案、管理辦法等指導性、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高中招生體育測試工作。組織開展體育、衛生、藝術、國防等教育教學交流和各類相關競賽活動。落實學校衛生健康教育和疾病防控常識的宣傳教育和各項防控措施。承擔校園足球工作。指導中小學生社會實踐、研學旅行工作。指導全縣教育督導工作。指導學生軍訓工作。
第五條 縣教育局機關行政編制7名,設局長1名(正科級),副局長3名(副科級)。
第六條 縣教育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七條 本規定解釋的辦理工作由中共五原縣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第八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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