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原縣農牧業局

五原縣農牧業局加強對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五原縣農牧業局
  • 職責調整: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
  • 主要職責:組織擬訂農牧業地方性政策
  • 屬性:農牧業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增加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及監督管理職責。
(二)增加飼料生產企業設立條件審查和動物源性飼料安全衛生審查管理的職責。
(三)加強農畜產品產需調控,引導農牧業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農畜產品有效供給和總量平衡、結構合理。
(四)加強農畜產品和農牧業生產資料的質量安全監管,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
(五)加強對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農牧業生物質產業的指導服務和監督管理,促進農牧業資源合理配置和農牧業可持續發展。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人民政府關於發展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研究擬訂全縣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等農牧業產業和農村牧區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參與制定涉農涉牧的財稅、價格、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和辦法;承擔新農村和現代農牧業建設的計畫、組織和協調工作。
(二)承擔完善農村牧區經營管理體制的責任,研究提出深化農村牧區經濟體制改革、完善農村牧區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農牧業地方性政策、辦法,健全和促進農牧業行政執法體系;扶持農牧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村牧區經濟合作組織、農牧民專業合作社和農畜產品行業協會的建設與發展;指導農村牧區集體資產和財務管理。
(三)負責組織落實促進糧食等主要農產品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引導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品質的改善;會同有關部門指導農業標準化、規模化生產,按照縣政府規定的許可權審查縣內、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編報部門預算並組織執行;提出扶持農牧業、農村牧區發展的財政政策和項目建議。
(四)負責組織落實促進畜牧業生產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畜牧業產業結構調整和主要畜產品質量的升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畜牧業最佳化區域布局,指導標準化、規模化生產;負責奶業生產監督管理;負責畜牧業生產預警監測及防災減災工作。
(五)負責擬訂農牧業產業化經營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農畜產品加工結構調整、技術創新和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制定農牧業產業基地建設、大宗農畜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培育、保護和發展農畜產品品牌。
(六)承擔提升農畜產品質量安全水平的責任,依法開展農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發布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信息,負責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負責審核農牧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加工許可;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自治區、市有關農畜產品質量安全評價標準,指導農牧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依法實施符合安全標準的農畜產品認證審查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農牧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依法開展農作物種子(種苗)、草種、種畜禽、農藥、獸藥、新設立飼料企業的初審和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漁船、漁機、網具的監督管理;負責獸醫醫療器械和有關肥料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飼料資源的保護及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負責飼料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農作物病蟲害和畜禽疫病的防治,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動植物防疫檢疫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指導動植物防疫體系建設,組織和監督全縣動植物的防疫檢疫工作,負責發布疫情、組織撲滅工作;負責組織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普查;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和生物安全工作,負責執業獸醫的管理。
(九)承擔農牧業防災減災的責任,負責監測、發布農牧業災情,組織種子、化肥等救災物資儲備和調撥;提出生產救災資金的安排使用建議,指導緊急救災和災後生產恢復。
(十)負責管理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工作,負責農牧業信息體系建設;承擔監測分析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運行工作,開展農牧業統計,發布農牧業和農村牧區經濟信息,指導農牧業信息服務。
(十一)負責制定農牧業科研、農牧業技術推廣的規劃、計畫和有關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農牧業科技創新體系和農牧業產業技術體系建設;按分工組織實施農牧業重大專項科研,組織實施農牧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研究、農牧業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牧業科技成果的管理;組織引進國內外農牧業先進技術,開展農牧業貿易促進有關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指導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負責農牧業新品種保護和農牧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
(十二)組織指導農牧業教育和農牧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參與實施農村牧區實用人才培訓工程,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農村牧區人才專業技術資格和從業資格的相關管理工作。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和市有關農村牧區人口轉移的政策、法規,研究制定全縣農村牧區人口轉移的有關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人口轉移工作的協調、監督和管理,指導農村牧區勞動力轉移前的培訓和勞動力供求信息的採集、發布和其它服務工作。
(十四)指導農牧業用地、漁業水域、草原、宜農宜牧灘涂、宜農宜牧濕地以及農牧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擬訂耕地及基本農田質量保護措施,並指導實施,依法管理耕地質量;運用工程設施、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發展節水農業;代表縣政府行使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
(十五)負責實施農牧業生態建設規劃、草原生態保護和建設規劃,指導草原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導農村牧區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與利用;指導農牧業生物產業發展和農牧業、農村牧區節能減排,承擔農牧業水源污染治理有關工作;指導生態農牧業、循環農牧業發展,負責保護漁業水域生態環境。
(十六)負責農牧業機械的監督管理和安全監理工作。
(十七)承擔與履行職能相應的責任。
(十八)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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