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陽出生戶口申報辦事指南

 嬰兒(包括超計畫生育、非婚生育的嬰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由嬰兒監護人或者戶主向嬰兒父親或者母親常住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出生登記。

(一)出生醫學證明;
(二)父母雙方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父母結婚證(非婚生的除外)。
無出生醫學證明的,當事人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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