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是2017年8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本書從“嚴”加強核安全監管,從“重”強化核安全執法,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加有力地強化能力建設,破解目前面臨的發展快、任務重、要求高、能力缺的矛盾。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ISBN:9787010182612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是2017年8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本書從“嚴”加強核安全監管,從“重”強化核安全執法,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加有力地強化能力建設,破解目前面臨的發展快、任務重、要求高、能力缺的矛盾。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是2017年8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中國法制出版社。本書從“嚴”加強核安全監管,從“重”強化核安全執法,滿足公眾的知情權,更加有力地強化能力建設,破解目前面臨的發展快、任務重、要求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是為保障核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2017年9月1日,經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是2017年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本書主要內容包括安全利用核能制定的法律 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是為了安全利用核能,保證核設施、核材料安全,預防與應對核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已於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國務院行政法規 國務院發布的行政法規是規定管理範圍、管理機構及其職權、監督管理原則及程式等重大問題的規章,...
我國核安全工作基本原則 借鑑國際做法,總結我國核安全工作的成功經驗,《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四條規定了核安全工作必須堅持的七項原則。安全第一 是指從事核安全相關活動的主體,包括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以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為開端,到201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的實施,兩部涉核法律成為中國核工業管理的上位法。《原子能法》的起草、《核損害賠償法》的立法研究,高位階的核法律始終納入國家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解讀》是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陸浩 內容簡介 準確闡釋立法原意 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立足法律實踐問題 權*指導法律實務 核安全法是保障和規範核安全事業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法律。對於核安全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35條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核安全經驗反饋制度,並及時處理核安全報告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核安全經驗反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 第二部分 行政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 放射性廢物安全管理條例 放射性...
為了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部令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定》已於2019年3月21日由生態環境部...
核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主要是對核安全監督管理的職責分配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6條規定,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核安全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核工業主管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 ——研究堆營運單位報告制度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之二 ——核燃料循環設施的報告制度 (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制條例 (十)中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中國法制出版社每年出版新書品種1000種左右,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威性中外...
《核動力廠管理體系安全規定》是為了推進核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強化核動力廠安全責任,保護公眾和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制定的規定。《核動力廠管理體系...
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華能集團有限公司: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安全高效發展核電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宣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安全生產領域...
核安全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核安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標準進行。目前,我國涉及核安全的法律主要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我國核安全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核動力廠營運單位核安全報告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核動力廠營運單位對核安全負有全面責任,應當執行核安全報告制度,按照本...
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國家核安全局併入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統一對核安全和輻射環境實施監管。2003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6號)正式頒布,確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核安全局)代表國家對全國核與輻射安全實施...
建立和完善安全保衛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保衛制度,採取安全保衛措施,防範對核設施、核材料的破壞、損害和盜竊。《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明確了對核設施營運單位的有關安保要求,如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核動力廠調試和運行安全規定》由核安全局發文,為進一步提高我國核動力廠安全水平,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的要求,在研究汲取日本福島核事故的經驗和教訓、借鑑國際和國核心安全監督管理經驗、結合我國三十多年來核動力廠運行...
2015年1月,工業和信息化部向國務院報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送審稿)》。原國務院法制辦徵求了有關單位的意見並提出了修改建議。201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施行。為了做好兩法銜接,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以下簡稱焊接人員)的資格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和《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焊接人員的資格考核和管理工作。第三...
核動力船舶營運人責任公約 (1962年5月25日訂於布魯塞爾)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1971年12月17日訂於布魯塞爾)第三部分亞洲主要國家和地區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 一、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節選)(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61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授權,組織開展核事故後的恢復行動、 損失評估等工作。核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實施。核事故場外應急...
一是核設施運行許可證屆滿,已制定退役計畫,但尚未開始實施退役活動;;二是核設施在運行階段遇到不可抗力導致無法再度投入運行;三是核設施營運單位出於經濟因素考慮決定提前終止核設施運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單獨提出一條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核設施(以下簡稱核設施)操作人員的資格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下列核設施操作人員(以下簡稱操作人員...
我國的核安全法規數量眾多,內容龐大,主要由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指導性檔案四個部分組成。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國核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法律地位和實踐意義。我國的核安全立法自始注重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