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後的恢復行動和調查處理

核事故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授權,組織開展核事故後的恢復行動、 損失評估等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事故後的恢復行動和調查處理
  • 出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
法律條文,條文釋義,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61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等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和授權,組織開展核事故後的恢復行動、 損失評估等工作。
核事故的調查處理,由國務院或者其授權的部門負責實施。
核事故場外應急行動的調查處理,由國務院或者其指定的機構負責實施。

條文釋義

當核事故已經得到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停止或者已經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核設施基本恢復到安全狀態,經相應審批程式終止應急狀態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核設施營運單位等應按職責分工組織開展恢復行動。因導致發生事故、進入應急狀態的原因不同及事故嚴重程度的差別,其恢復行動涉及的範圍、複雜程式也會有較大的區別。一般來說,恢復行動包括場內恢復行動和場外恢復行動。場內恢復行動重點是儘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工作秩序。場外恢復行動重點是儘快消除事故的場外影響,恢復社會正常生活、生產秩序。
(一)場內恢復行動
1.場內輻射環境監測。事故期間應對整個場區範圍的輻射水平 進行連續準確的監測。在事故後的恢復階段, 雖然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停止或已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 但事故導致的個別區域放射性水平可能仍然較高,需繼續開展輻射監測並對污染區作出標識,以免工作人員受到過量的照射。
2.核設施損傷狀況判斷。應急狀態終止時,核設施已處於安全狀態。進人恢復階段後,首先要對核設施損傷狀況作出準確判斷。以核電廠為例,應對反應堆的狀況開展評估和分析,判斷堆本體、堆內構件、燃料元件等損傷狀況,制定相應的修複方案,如修復受損部件,鑑別和卸出受損燃料組件等。
3.核安全設施、設備、系統、構築物狀態的檢查和判斷。在某些事故,特別是因核設施系統故障而引起的事故後,要對相關核安全設施、設備、系統、構築物狀態進行全面檢查,對其安全性能作出準確判斷,必要時對其安全功能進行重新校驗,確保全全功能可靠。
4.受輻照人員的醫學篩查、治療與隨訪。核事故發生或處置過程中,場內可能有些工作人員甚至非工作人員(如外來參觀人員、實習人員等)受到輻射照射,要根據放射性監測記錄對其可能受到的劑量作出評價。必要時,作進一步醫學篩查、診治與隨訪。
5.核設施的重新啟動。如果事故過程中核安全設施、設備、系統、構築物狀態發生變化,其安全功能受損或狀態變得不明確,該核設施的重新啟動須經國家核安全監管部]批准。
6.經驗反饋。事故後的恢復階段,應認真總結事故的發生、演變及其應對的經驗教訓,做好經驗反饋工作,做到舉一反三,改進工作,避免類似事故的發生。
(二)場外恢復行動
1.環境的輻射水平監測。在恢復階段,放射性物質的釋放已經停止或控制到可接受的水平,大部分區域放射性水平已經達到或接近本底水平,但有可能局部區域環境放射性水平還較高,需要繼續開展環境輻射監測,並對污染區作出標識,以免使工作人員或公眾受到輻射危害。
2.社會秩序的恢復。 應急狀態終止,周圍環境的放射牲水 單已經達到可接受的水平,應儘快解除應的狀態中採取的各項應急 干預措施, 恢覆核設施 周圍的正常社會生產生活秩序,包括:隱散、撒離行動解除: 交通管制解除;取消對食物、飲用水牛奶等的限制,恢復公眾正常活動。
3.對局部受污染區城採取 取必要整治與洗消活動。核事故過程中,場外局部區域很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 如建築物、公共場所、綠地、農田、牧場等,需要根據具體情況, 制定必要的整治與去污洗消方案。
4.對可能受到輻射影響的公眾進行醫學篩查、診治與隨訪,在事故早期放射性釋放階段,場外部分公眾可能受到異常輻射照射,而要根據放射性監測記錄對其可能受到的劑量作出基本估計。必要時,對某些人員作進一步的醫學篩查、診治與隨訪。
5.做好對公眾的解釋與溝通工作。公眾對核事故往往懷有一定的恐懼心理,一旦發生核事故,進入應急狀態,特別是進入場外應急狀態,必須對公眾採取相應的防護行動。因此,及時做好溝通與解釋工作尤其重要,包括必要的心理諮詢和援助。
(三)關於核事故調查處理
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事故調查處理應當按照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由於核事故原因更加複雜,影響面更大,其調查處理工作涉及部門和單位眾多,因此上述條文規定,核事故的調在處理由國務院或授權部門或指定機構負責實施,具體按照事故的性質和部門職責分工,由國務院授權或指定部門來完成。
(四)其他核事故的應急回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第62條規定,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的應急應當納入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場外核事故應急預案或者輻射應急預案。發生核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回響。
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過程中也會發生核事故,需要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因此本條制定相關規定,明確應當納入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場外核事故應急預案。一旦因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發生核事故時,由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應急回響。《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應急要求進行了具體規定。
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核事故,承運人、託運人應當按照運輸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並立即向發生核事故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事故發生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核應急管理機構和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報告。省核應急管理機構應當立即按照本級核應急預案進行回響和處置,並按照核應急有關規定進行通告或報告。必要時,國家和地方核應急組織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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