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核事故應急預案

《雲南省核事故應急預案》是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雲南省核事故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雲南省核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關部門:
《雲南省核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1月21日

檔案全文

雲南省核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核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機制,依法科學統一、及時有效應對處置核事故,最大程度控制、減輕或消除核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護環境,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核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核應急預案》、《雲南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雲南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雲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雲南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雲南省省級有關部門和單位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清單》、《雲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任務清單》等法律法規規定。
1.3 工作方針和原則
全省核事故應急工作貫徹執行常備不懈、積極兼容,統一指揮、大力協同,保護公眾、保護環境的方針;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快速反應、科學處置的工作原則。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我省境內可能發生的核事故的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我省境內不存在運營和在建核設施,可能發生的核事故包括:核材料運輸及乏燃料運輸事故;國內外涉核太空飛行器在我省境內意外墜落可能引發的核事故;可能對我省造成核污染的省外或境外核事故;其他核事故等。
1.5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處置核事故的省級專項應急預案,州市、縣兩級按照本預案要求開展相關工作。
2 組織體系
省國防科工局承擔我省核事故應急準備與應急處置協調管理工作。
2.1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
省人民政府根據實際需要成立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負責組織開展全省核事故的應急處置。總指揮長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副總指揮長由省國防科工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省國防科工局、省生態環境廳、省衛生健康委、省委網信辦、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應急管理廳、省政府新聞辦、省國家安全廳、省氣象局、雲南省軍區戰備建設局、武警部隊雲南省總隊參謀部等12個單位分管負責同志為指揮部成員。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和國家核事故應急協調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指導下開展相關工作。主要職責為:
(1)落實國家及我省的核事故應急工作要求;
(2)研究決定進入相關應急狀態;
(3)組織領導核事故應對處置和恢復工作;
(4)完成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2.2 省核事故應急辦公室及成員單位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省核事故應急辦公室在省國防科工局,及時向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提供評估意見,推動實施核事故應對處置具體工作,負責向國家核事故應急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核應急辦)匯報,以及與其他省(區、市)核事故應急部門對接。應急狀態下,各成員單位根據核事故應對處置實際,按照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指令並結合職責開展相應工作。
2.3 應急工作組
專家諮詢組。由省國防科工局牽頭,依託雲南省核技術支持中心(雲南省核工業二〇九地質大隊),協調核工程、核安全、輻射防護、放射醫學、輻射環境監測與評價、氣象等方面專家組成,為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和省核事故應急辦公室提供決策支撐和工作建議。參與事故調查,為事故處理和應急終止後的恢復工作提供技術諮詢。
環境監測與污染處置組。由省生態環境廳牽頭組建,負責核事故應急輻射監測;提出放射性污染處置和防護措施建議並組織實施。
醫學救援組。由省衛生健康委牽頭組建,負責組織對輻射損傷人員和非輻射損傷人員實施醫學診斷及救治,包括現場救治、地方救治和專科救治。
安全保衛組。由省公安廳牽頭組建,負責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製造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民眾安置點、搶險救援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強化核事故現場等重要場所警戒保衛,根據需要做好周邊地區交通管制等工作。
宣傳與公眾信息組。由省委網信辦、省政府新聞辦牽頭組建,負責輿情監測處置,歸口組織、管理核事故應急狀態下的新聞發布,做好記者管理工作。
2.4 州、市、縣、區組織機構及職責
州、市、縣、區人民政府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實際,參照本預案組建本級核事故應急組織機構和專業技術力量,負責行政區域核心事故應對處置工作。
3 應急回響與處置
3.1 回響分級
結合我省潛在核事故的性質、事故後果、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將我省核事故分為一般核事故、較大核事故、重大核事故和特別重大核事故4個等級。相應應急回響級別由低到高設定為Ⅳ級、Ⅲ級、Ⅱ級和I級4個等級。具體標準如下:
(1)一般核事故
發生放射性物質、乏燃料運輸事故,放射性物質極少量泄漏,造成事故點局部區域放射性污染後果。
(2)較大核事故
發生放射性物質、乏燃料運輸事故,放射性物質少量泄漏,造成事故現場一定區域放射性污染後果。
(3)重大核事故
發生放射性物質、乏燃料運輸事故,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嚴重放射性污染;其他核事件,造成事故現場及周邊區域嚴重放射性污染。
(4)特別重大核事故
發生放射性物質運輸事故,造成放射性物質大面積釋放、泄漏污染;周邊省(區、市)或國境外發生的核事件對我省境內造成放射性污染;涉核太空飛行器在我省境內墜落,造成墜落現場及周邊區域嚴重放射性污染;其他核事件,造成特別嚴重後果。
3.2 先期處置與信息報告
(1)先期處置
核事故發生後,事故責任單位為應對處置的第一責任主體,要立即啟動本單位核事故應急預案,控制現場並採取有效措施積極處置,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力量營救受害人員,做好現場人員疏散和公共秩序維護;切斷和控制危險源,採取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和危害擴大,有效控制放射性物質進入周邊區域,儘量降低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協助維護應急現場,保護證據;全面、準確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有關的技術資料和相關信息。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應急力量全力控制事故態勢,避免放射性物質向環境擴散,嚴防次生、衍生災害發生;協調指揮當地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救援行動,組織、動員和幫助民眾開展安全防護工作;立即組織排查事故危險源,初步查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放射性物質種類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情況。
(2)信息報告
核事故發生後,事故責任單位應立即向主管部門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告;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接到核事故報告後應立即報告州、市人民政府,同時立即組織對核事故進行核實,確認後按規定逐級上報至省國防科工局。
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核事故的發生時間、地點、類型、原因、過程、危險源、主要放射性核素及活度、潛在的危害程度及趨向、人員受照射情況、已採取的應急措施、應急回響級別建議等。
省國防科工局接到核事故報告後,應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開展研判,提出應急回響級別建議,報省人民政府同意後啟動相應級別應急回響;同時通報省級生態環境、衛生健康和公安等部門。需啟動一般、較大核事故應急回響的,省國防科工局及時向州、市、縣、區人民政府下達指令;需啟動重大、特別重大核事故應急回響的,省人民政府按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和國家有關部委報告。
核事故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發地政府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提出防護行動建議。
應急回響終止後,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繼續逐級報告事故後續處置的相關情況。
3.3 應急回響
3.3.1 回響行動
核事故發生後,各級核應急組織機構要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部署要求、事故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實施以下全部或部分應急回響行動。具體措施如下:
(1)事故緩解和控制
迅速組織專業力量、裝備和物資等開展事故搶險,緩解並控制事故,最大程度防止、減少放射性物質向環境釋放。
(2)應急監測和後果評價
開展核事故現場和周邊環境(包括空中、陸地、水體、大氣、農作物、食品和飲用水等)放射性監測,以及應急人員和公眾受照射劑量的監測等;開展核事故情況診斷和釋放源項分析,研判核事故發展趨勢,評價輻射後果,判定受影響區域範圍,為應急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3)人員放射性照射防護和應急疏散
根據受核事故影響區域具體情況,劃定警戒區,設定出入通道,嚴格控制各類人員、車輛、設備和物資出入;明確應急人員和公眾安全防護區域,提出公眾安全防護措施建議;根據受污染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居民臨時撤出安置等。
(4)污染處置和醫療救治
去除或降低人員、設施設備、場所和環境等的放射性污染;對輻射損傷人員和非輻射損傷人員組織實施醫學診斷及救治,包括現場救治、地方救治和專科救治。
(5)安全保衛
強化核事故現場等重要場所警戒保衛,根據需要做好周邊地區交通管制等工作;在公眾安置點、搶險救援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
(6)信息公開和社會維穩
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向社會發布事故情況和應對工作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同時加強受核事故影響區域社會治安管理,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屬地政府的溝通交流。
3.3.2 指揮和協調
3.3.2.1 Ⅳ級回響
(1)啟動條件
初判發生一般核事故,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按省國防科工局下達的指令,啟動Ⅳ級回響。
(2)處置措施
事故責任單位在先期處置基礎上對事故性質及後果進行評價。
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下達指令,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有關應急力量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和事故性質核實,做好公眾溝通和輿論引導等工作。
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加強值班值守,保持通信渠道暢通,根據需要派出工作組赴事故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省國防科工局密切關注事態發展,保持通信渠道暢通,做好指導協調等工作。
3.3.2.2 Ⅲ級回響
(1)啟動條件
初判發生較大核事故,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省國防科工局下達的指令,啟動Ⅲ級回響。
(2)處置措施
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下達指令,立即啟動本級應急預案,組織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事故責任單位立即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和事故性質核實等工作。加強信息報告,及時提出相關建議;收集分析輿情社情,做好公眾溝通。
省國防科工局和省直有關部門加強值班值守,保持通信渠道暢通;根據需要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組成工作組赴現場指導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3.2.3 Ⅱ級回響
(1)啟動條件
初判發生重大核事故,由省國防科工局向省人民政府請示成立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並啟動Ⅱ級回響。
(2)處置措施
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事故責任單位開展事故搶險,撤離事故現場非應急人員,進行污染區標識和警戒,對出入污染區人員、車輛等進行放射性污染監測,與省級救援力量協同做好有關工作。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召開核事故應急回響會議,聽取情況報告,分析研判形勢,研究處置措施。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交通管制、出入通道控制、非應急人員撤離、醫療救治和安置保障等,開展輻射監測、污染處置、放射性去污洗消等;啟動事故後果評價;做好信息發布、輿情監測和公眾溝通等工作。
3.3.2.4 Ⅰ級回響
(1)啟動條件
初判發生特別重大核事故,由省國防科工局向省人民政府請示成立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並啟動I級回響。根據國家核應急協調委或國務院工作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
核事故發生在易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敏感地區或敏感時段,可提高回響級別。應急回響啟動後,視事故發展趨勢可適當調整回響級別,避免回響不足或回響過度。
(2)處置措施
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組織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事故責任單位開展事故搶險和事故診斷等;加強事故現場工作人員防護、撤離非應急人員,對受傷或受照人員進行醫療救治;標識污染區並實施警戒,對出入污染區人員、車輛等進行放射性污染監測;及時提出公眾防護行動建議;配合國家核應急協調委、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做好有關工作。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立即召開核事故應急回響會議,聽取情況報告,分析研判形勢,研究處置措施。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組織實施交通管制、出入通道控制、食品和飲用水控制、非應急人員撤離、醫療救治和安置保障等,開展輻射監測、污染處置、氣象和水文觀測預報、放射性去污洗消等;啟動事故後果評價;加強與國家核應急協調委和周邊省(區、市)人民政府的溝通聯繫,必要時請求應急支援;做好信息發布、輿情監測和公眾溝通等工作。
3.4 回響終止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即滿足回響終止條件:
(1)確認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徹底消除或可控;
(2)放射性污染源的泄漏或釋放已降至規定限值以內;
(3)事故現場的各種專業應急處置行動已無繼續的必要。
回響終止按如下程式執行:
Ⅳ級應急回響經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事故責任單位評估,確認滿足回響終止條件,由事發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並報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國防科工局。省國防科工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縣、市、區人民政府隨即終止Ⅳ級應急回響,進入應急總結及恢復工作。
Ⅲ級應急回響經事發地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和事故責任單位評估,確認滿足回響終止條件,由事發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並報省國防科工局。省國防科工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州、市、縣、區人民政府隨即終止Ⅲ級應急回響,進入應急總結及恢復工作。
Ⅱ級、Ⅰ級應急回響經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事發地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和事故責任單位評估,確認滿足回響終止條件,由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回響建議並報省人民政府和國家核應急辦。國家核應急辦批准終止應急回響後,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下達應急回響終止指令,隨即終止Ⅱ級、Ⅰ級應急回響,進入應急總結及恢復工作。
4 恢復行動
核事故應急回響終止後,各級核事故應急組織機構開展恢復工作。主要包括:
全面開展環境放射性水平調查和評價,進行綜合性恢復整治;解除緊急防護行動措施,儘快恢復受影響地區生產生活等社會秩序,進一步做好轉移居民的安置工作;對工作人員和公眾進行劑量評估,開展科普宣傳,提供諮詢和心理援助等。
應急回響終止後,由各級核事故應急組織機構收集、整理和審查所有的應急記錄和檔案等資料;查明核事故的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核事故經驗教訓,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成效,完善核事故應急管理機制。
5 應急保障
5.1 資金保障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能,結合核事故應急準備與應急回響實際,統籌現有資金予以保障。
5.2 技術保障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能,結合核事故應急準備與應急回響實際,通過能力建設、項目申報、橫向合作等多種方式,加強核事故應急專業技術研究和儲備工作,確保技術能力能夠滿足我省核事故應急需求。
5.3 物資保障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能,配置一定數量的應急物資,確保所需物資及時供應並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
5.4 設施設備保障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根據職能,做好有關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確保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5.5 體系建設
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核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做好資金、技術、物資和設施設備保障工作。
6 應急準備
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和各州、市、縣、區人民政府做好核事故應急準備工作,保持有效的應急回響能力。
6.1 培訓
建立健全培訓制度,採取分級分類方式對核事故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隊伍進行培訓。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負責本單位核事故應急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工作。各州、市、縣、區負責本級核事故應急專業培訓工作,省直有關部門和單位給予指導和支持。各級核事故應急培訓頻次、範圍、學時、內容等應符合國家核事故應急培訓有關要求。
6.2 公眾信息交流
公眾信息交流工作在國家核應急辦指導下,省、州市、縣分級組織實施。主要內容為核能、核安全、輻射防護、核事故應急基本知識普及,對象為公眾和新聞媒體。
6.3 演習
省國防科工局負責省級核事故應急聯合演習的組織實施,一般2—4年舉行1次;通信演習每年至少組織1次。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組織本領域、本行業、本系統的單項演習,一般1—2年組織1次。各州、市、縣、區應根據實際需要採取桌面推演、實戰演習等多種方式,組織不同類型的應急演習,以檢驗、提高、強化應急回響能力。
7 附則
7.1 獎勵和責任
對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及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對在核事故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虛報、瞞報核事故情況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責任。
7.2 預案管理
當法律、行政法規、國際公約、組織指揮體系和重要應急資源等發生變化,或在實際應對、實戰演習中發現存在重大問題時,應及時修訂完善本預案。本預案實施後,省核事故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結合本單位職責組織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習。
7.3 預案解釋部門
本預案由省國防科工局負責解釋。
7.4 預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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