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立法
- 時間:1896年
- 國家:法國
- 人物:貝克勒爾
我國核安全立法現狀,
百科名片
核能發電在經歷了二十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的高速發展後,由於各種原因於80年代後緩慢平穩的發展。近幾年來,由於石油等能源的消耗急劇增加和環境壓力的增加,各國又將目光關注在核能這一重要能源。如今,核能已經廣泛套用於發電、醫療、食品、農業、國防等領域,並將繼續發揮重要作用。與煤炭、石油等常規能源相比,核能是一種對環境友善的能源,具有濃集、清潔、安全、經濟的特點。然而,核能在給人類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核能對人類可能帶來的風險主要包括放射性污染、核事故和核事件和核武器三個方面。
以國際原子能機構為代表的國際組織對於核能的安全和和平利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國際條約是核安全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數量眾多的核安全國際條約可分為四個大類:1、關於放射性物質管理的國際條約;2、禁止和限制核武器的國際條約;3、防範和制止核恐怖主義的公約;4、關於核損害責任的條約。
這些條約體現了可持續發展原則,對於核能安全的國際合作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由於各方麵條件的限制,這些條約與核能的進一步發展不完全適應,主要表現在:1、強制性不夠;2、原則性強,具體性差;3、損害責任不明確;4、國際合作不充分。
核安全文化是在總結三里島和車諾比事故的基礎上提出的一項核安全管理理念。安全文化對核安全的改善起到了很大的推動作用。我國政府和核產業運營單位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在實踐安全文化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果。核安全文化與核安全法律是相輔相成的,核安全法律對核安全文化的作用是全方位的,涉及到安全文化標準的制定和評價、核安全文化發展的推行和促進、核安全文化負面效應的抵制和預防等各個方面。為了保證在核能的和平利用方面進行合作,世界各國互相簽訂了數量眾多的雙邊協定。
我國核安全立法現狀
我國的核安全法規數量眾多,內容龐大,主要由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指導性檔案四個部分組成。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國核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律,具有重要法律地位和實踐意義。我國的核安全立法自始注重與國際標準相銜接,重視國際合作,並緊密結合我國國情。
由於我國核能立法時間較短,存在的不足之處主要在於公眾參與度較低,立法缺口較大。為了適應我國今後社會主義建設對能源的需求,我國應當明確核能的戰略地位,借鑑國際經驗,完善我國的核安全法律制度。在立法過程中,增強公眾參與度和透明度,使公眾認識到核能發展的安全性和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