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責任專家組

核責任專家組

核責任專家組,全稱為國際原子能機構核責任專家組(International Expert Group on Nuclear Liability),簡稱叫“INLEX”,由各國核法律專家組成,專家組成立於2002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核責任專家組
  • 外文名:INLEX
  • 全名:國際原子能機構核責任專家組
  • 成立時間:2002年
  • 中國專家:陳剛
概述,會議議題,國際核責任立法動態,(一)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生效成為亮點,(二)建立核責任國際合作機制是大趨勢,(三)三大公約體系法律基礎依然難以調和,

概述

根據國際原子能機構核安全行動計畫,為了促進各成員國之間建立起補償核事故損害的全球核責任機制,探討各國加入國際核責任公約的途徑,自2002年起,由國際原子能機構發起成立國際核責任專家組,主要目的是探討建立全球核責任機制的有效方法,向世界推廣核責任法律框架和必要性。
核責任專家組
2015年第15次國際核責任專家組會議由澳大利亞專家組主席史蒂芬教授主持召開,INLEX專家分別自美國、加拿大、法國、英國、德國、荷蘭、比利時、匈牙利、俄羅斯、日本、韓國、印度、中國、秘魯、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經合組織核能署等18個國家和組織的22位專家,其中中國和經合組織核能署推薦的專家為首次參會。與會專家職業為法學教授、政府官員或法律顧問,全部為法學背景,以獨立身份參加會議並發表意見。
2016年5月25-27日在維也納國際原子能機構總部召開第16次國際核責任專家組會議。

會議議題

2015年第15次國際核責任專家組會議共進行四天議程。
第一天舉行的核損害民事責任研討會由國際原子能機構法律辦公室主持,與會人員有39個國家常駐團或政府機構成員,INLEX專家列席會議。
研討會上向各國介紹了INLEX職能和促進形成全球核責任機制方法,回顧了國際原子能機構推進下的國際核責任法律文本及其基本原則。研討會還專題介紹了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沿海國家核損害關切、核保險規則、國際原子能機構核立法支持計畫等,各國代表也積極提出問題並展開討論。
第15次INLEX會議由會議推舉主席——澳大利亞專家史蒂芬主持,與會的INLEX專家有來自美國、加拿大、法國、英國、德國、荷蘭、比利時、俄羅斯、匈牙利、日本、韓國、印度、中國、秘魯、阿根廷、南非、澳大利亞、紐西蘭、經合組織核能署等18個國家和組織的22位專家,其中中國和經合組織核能署專家為首次參會。與會專家職業為法學教授、政府官員或法律顧問,全部為法學背景,以獨立身份參加會議並發表意見。國際原子能機構法律辦公室列席,專家會議主要議題包括:
1、對上次專家會議後核損害責任領域新的發展動向做出評述;
2、對建立覆蓋放射源領域的特殊損害責任機制進行探討;
3、討論《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生效後的行動;
4、審議“加入國際核責任機制的利益回報和相關關鍵信息”文稿;
5、審議《核法律手冊》核責任章節模板文本;
6、研究INLEX對外活動;
7、其他事項。
會議發表會議報告,預定2016年5月在IAEA總部召開第16次會議。

國際核責任立法動態

(一)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生效成為亮點

本次會議是緊接2015年4月15日《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補充公約)正式生效後召開的。補充公約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牽頭協調並以美國為主積極推動下通過的重要國際原子能法律文書,自1997年形成文本,生效過程歷時18年,而2001年INLEX第一次會議召開,專家組成員也為補充公約的深入研究和推進持續經歷了15年的努力。
補充公約的生效與亞洲國家有密切關係。日本經歷了福島核事故後決定加入補充公約,並在今年初簽署並批准了補充公約,也是繼美國、阿根廷、羅馬尼亞、摩洛哥之後第五個簽署並生效的國家,是補充公約達到生效的觸發條件,具有示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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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樣是亞洲核電大國的印度也已簽署補充公約,補充公約對美國及外商投資企業進入印度市場提供法律保障。此外,加拿大政府也已簽署補充公約,正在推動公約的生效。
補充公約的簽署和生效,涵蓋世界上占1/3核電機組國家,公約機制設計更加接受各國業已建立的國核心責任法律制度,注重與其他核責任公約的銜接與協調國家間司法合作,公約建立的締約國核損害賠償基金機制也將創立新的跨國核財務保障模式,是IAEA倡導的國際核合作新的法律成果。

(二)建立核責任國際合作機制是大趨勢

會議之初,日本專家從福島核事故後核損害責任解決過程中的實踐和問題做了詳細的介紹,並回答提問。儘管日本從1960年就建立起國核心損害責任法律制度並不斷修訂和完善,但福島核事故後引發的大規模賠償依然對社會和經濟產生較大的衝擊,目前已賠償近5萬億日元,法院正受理3000份核損害訴訟,也引發國際核損害訴訟(美國海軍水兵),這也是日本加入補充公約的動因。
會議上,以1960年《關於核能領域第三方責任的公約》(巴黎公約)歐洲締約國專家,國際原子能機構法律辦公室和各1963年《核損害民事責任維也納公約》(維也納公約)締約國專家,還有美國、日本等補充公約締約國專家,都以各自的立場闡述建立世界核責任機制的關切問題。專家們認為建立一套國際核責任機制有利於完善核事故賠償機制、解決跨境污染爭端、協調各國司法衝突、減少受害人賠償法律障礙,是核能產業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法律保障。
隨著國際核電開發合作、核技術出口項目增加,尋求加入核責任國際合作機制的國家有上升趨勢,而調和核責任相關不同國際公約體系和國內法律制度的努力也在不斷加強。

(三)三大公約體系法律基礎依然難以調和

核責任法律制度建立是從各國核工業發展最初期就提出來的,同時也是世界各國在核領域意見分歧最大的議題,並在60多年間形成了核責任三大公約體系及各國自身核責任立法的分散格局。即使在同一個公約體系內部,也隨著時間的推移產生了不同的議定書版本,出現締約國間的分化。世界上還有包括中國、韓國在內約占1/7核電份額的國家沒加入任何國際核責任公約。
在國際核責任賠償基金的建立與出資、核賠償責任的限額、責任認定的原則、司法管轄的協調、訴訟時效的延長等方面,三大公約體系之間無論在立法原則還是在法律細節上,都存在各種差異,專家們之間的爭論也非常激烈,短期內看不見實現融合的可能。新提出的針對放射源損害責任、核船舶航運核污染責任、跨境核材料運輸責任及聚變堆核損害責任等衍生議題依然爭論激烈。
無論是老牌核電發展國家還是新興核電規劃國家,都在發展初期就建立起核責任法律制度,並多數加入各類核責任國際公約。而核責任法律制度是各國核法律制度中內容最為複雜,爭議最為突出,一旦發生訟爭最難處理解決,且存在著跨國司法管轄的爭端,隨著核能發展過程不斷進行著調整。歐洲和美國法學家從法理上對核責任體系有較深的研究,而作為核電大國的日、中、韓、印等亞洲國家對這套法律制度效仿多於理論分析,相關法律原則的本土化仍存在理解差異。
各國專家對中國核責任機制,特別是1984年和2007年中國兩個國務院核責任批覆的國際核責任原則接軌、出台背景和責任限額感興趣,對中國核電發展勢頭都予以高度關注,包括中國核工業走出去的步伐以及不遠的將來在世界核電份額的突起。但是對中國核責任法制建設方向,加入國際核責任體系的傾向,國內立法的程式和時間表等還不太了解,需要增強這個領域的國際交流。
核責任專家組
當前,中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核電發展國家,同時也在積極推進核電技術走出去戰略。研究和防範核損害責任風險是關係到核電健康發展和走出去戰略實施的重要前瞻性課題,國內法律界和核工業界在這個領域無論從關注程度還是研究力量尚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對國際核責任立法動態還缺乏跟進,需要在國際核責任機制的討論博弈聽到更多中國的聲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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