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協定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稱"雙方"),認識到教育對於促進兩國的進步和增進兩國人民之間的了解所起的重要作用,基於以往的合作,為了進一步促進兩國的教育交流與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教育交流合作協定
  • 甲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 乙方: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 類型:教育交流合作協定
第一條 指導原則,第二條 人員交流,第三條 代表團和考察組,第四條 資料交換,第五條 直接交流與合作,第六條 經費規定,第七條 為到對方國家自費學習提供方便,第八條 法律和規定,第九條 執行機構,第十條 生效,

第一條 指導原則

一、本協定的主要目的是為教育領域提供在平等、互惠和互利基礎上進行交流與合作的機會。鑒於兩國的社會和制度不同,雙方將根據本國利益以及雙方的共同利益倡議開展教育交流活動。接待方將盡一切可能為這些教育交流項目的實施提供方便和支持,以保證派出方在學習和研究方面的要求每次都能根據 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按照需要予以滿足。
二、雙方將採取措施加強教育交流活動。根據本協定進行的交流活動所獲得的學術資料和信息,可以由參與機構和個人按照在本國需遵循的正常手續,通過例行途徑,向全世界學術界開放。
三、每一方的接待機構對派出國家學生和學者的申請有最後批准權,但是雙方將盡最大努力保證本協定的各項原則得到實施。
四、雙方還同意,本協定的各項原則將是雙方所有官方教育交流以及教育事務合作的基礎。雙方在承認本協定第五條所述非官方交流具有獨立性的同時,同意本協定的原則還應在可行情況下擴大到兩國間的全部教育交流活動。
五、雙方將通過至少每年一次的定期換函或其它正式檔案,就具體計畫達成詳盡協定,其中包括富布萊特項目和針對美國學生的中國政府獎學金項目。鑒於富布萊特項目的基本原則之一自創設以來就是公開的、以業績為基礎的競爭,雙方同意將探討使富布萊特中國項目能更加充分體現這一原則的辦法。

第二條 人員交流

雙方同意,人員的交流將包括但不僅限於以下幾類:
(一)、研究學者
各方可以選派和資助本國的學者去對方國家從事研究。也可以挑選和資助對方國家的學者來本國從事研究。學者將被安排到教育機構、研究機構或其它與完成其研究目標有關的機構;或者經接受國政府的批准,也可從事獨立研究。研究範圍將包括但不僅限於人文科學、社會科學、教育、自然科學和技術科 學。
(二)、研究生
各方可以選派和資助本國高等院校或相應機構中合格的畢業生到對方國家攻讀學位或非學位的研究生課程和從事研究。也可以挑選和資助對方國家高等院校或相應機構中合格的畢業生到本國攻讀學位或非學位研究生課程和從事研究。學習的科目將包括但不僅限於人文科學、社會科學、教育、自然科學和技術 科學。
(三)、教師和講師
雙方同意鼓勵和資助本國高等院校的教師、講師、教授及其他合格人員到對方國家任教或講學。教學和講學的範圍包括但不僅限於人文科學、社會科學、教育、自然科學和技術科學。
(四)、校際交流
雙方同意鼓勵和資助本國教師、管理人員和學生到對方國家開展短期和長期的交流項目。

第三條 代表團和考察組

雙方同意在教育的各個領域中互換代表團和考察組,可以包括參加雙方在共同感興趣的領域商定聯合舉辦的會議,如大會和專題討論會等。

第四條 資料交換

雙方同意鼓勵兩國教育機構、研究機構和個人之間進行學術資料和其它教育資料的交換,並為之提供方便。資料可包括書籍、期刊、專著和聲像資料。

第五條 直接交流與合作

雙方同意繼續鼓勵和促進各自國家的教育組織、大學、學院、學校、研究機構以及個人之間進行直接的教育交流與合作。雙方將依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規定為這種交流提供方便。

第六條 經費規定

一、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第二定、三、四條進行的活動的必要費用,除以下第二、三款所述情況之外,將根據派出方負擔己方參加人員費用的原則執行。
二、由美國國務院管理的富布萊特項目將依照雙方和參與院校的商定分擔費用。鑒於互惠精神是富布萊特項目賴以建立的基本原則,雙方原則同意,富布萊特中國項目將朝同等支持和對等管理的方向努力。
三、就短期研討會而言,由美國教育部管理的富布萊特項目將依照雙方和參與院校的商定分擔費用。對此類交流,實施如下安排:
(一)、派出方將負擔各個團組的往返國際旅費。
(二)、接待方將負擔團組在其國內的食宿和交通費用。
四、由美國教育部管理的其它富布萊特項目適用於本條第一款。
五、雙方認識到,由於兩國的公立和私立院校對教育交流活動的經費支持能力有限,本協定第五條所述的直接交流與合作活動的費用將由參與院校決定。
六、上述規定的任何例外辦法將由雙方通過書面協定確定。

第七條 為到對方國家自費學習提供方便

一、雙方同意,鼓勵在對方國家介紹有關本國的中學和中學以上院校學習的準確信息。此外,還將鼓勵在本國介紹對方國家中學和中學以上學院學習的準確信息。
二、雙方同意,鼓勵承認對方已獲資格認證院校的文憑和學分,並推動對學位對等問題的研究。

第八條 法律和規定

雙方根據本協定所承擔的義務和進行的任何活動,應按各自國家現行的法律和規定執行,包括關於獲取經費的法律和規定。

第九條 執行機構

一、本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執行機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的執行機構為美國國務院。
二、經雙方執行機構同意,雙方有關機構或組織的代表將進行互訪,以便確定教育交流的具體計畫和項目,並討論與教育交流項目有關的進展情況、存在的問題及其它事宜。會晤將根據雙方協商,可在美利堅合眾國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舉行。

第十條 生效

一、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四年。如任何一方欲終止本協定,須在協定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過外交途徑通知另一方。
二、雙方可以通過外交途徑以書面協定形式對本協定作出修改或延長。
雙方簽字人經各自國家政府授權在此簽署本協定。本協定於二OOO年三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簽定,一式兩份,各用英文和中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簽字)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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