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新聞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新聞合作協定是由土庫曼斯坦在1992年03月1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旅遊
  • 簽訂日期:1992年03月19日
  • 生效日期:1992年03月1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92年3月19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來西亞政府(以下簡稱雙方),為加強和進一步擴大在新聞,特別是廣播、電視和電影領域的合作,本著平等和互利的原則,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為了促進雙方共同關心的反映兩國經濟、社會和文化生活等方面的新聞材料的交換,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影電視部和馬來西亞新聞部將進行合作。
第二條雙方政府將鼓勵新華社(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訊社)和馬通社(馬來西亞國家通訊社)之間交換新聞和有關的信息。
第三條為了加強雙方在廣播和電視領域的合作,雙方同意交換有利於加強雙邊關係的新聞和有關新聞材料。
第四條雙方將鼓勵記者互訪,包括廣播電視記者及專欄作家和印刷新聞界的記者互訪,並為來訪記者提供方便。
第五條
為了執行本協定,雙方的有關部長將分別指定官員組成聯合委員會,作為執行並落實本協定的行政機構,特別是:
1.進行相互協商並向雙方的有關當局提出執行本協定的最佳建議;
2.提出有關雙方在新聞領域進行合作的最新方式的建議;
3.準備詳細的交流計畫,包括在執行本協定中的預算和其他財務方面的事宜;
4.根據任何一方的要求,複議本協定的條款。
第六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
任何一方在六個月前書面提出終止本協定,本協定則可終止;如在期滿前六個月,任何一方未提出終止或修改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
第七條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下面的簽字人已簽署本協定。本協定於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有不同理解,將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馬來西亞政府
代表代表
艾知生達圖·穆罕默德·拉赫馬特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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