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文化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文化協定是由墨西哥在1978年10月2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78年10月27日
  • 生效日期:1979年03月1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8年10月27日
生效日期197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為了加強兩國間友好關係和增進相互間在教育、藝術、文化和體育方面的聯繫,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將在互相尊重主權的基礎上,並考慮到各自人民的利益,促進教育、藝術、文化和體育方面的合作。
第二條雙方將在可能範圍內為學生、教師和研究人員提供獎學金。
第三條雙方應促進研究人員和教學工作者的互訪,以便進行講學、參加會議、作報告和進行學術討論。
為此目的,雙方鼓勵教育、藝術和文化機構之間進行互相合作。
第四條雙方應為各自在教育、藝術和文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的情報交流提供方便。
同時,促進交換書籍、刊物、報紙和其他文化出版物。
第五條雙方應為表演藝術家、藝術團、劇團、展覽會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演出或展出提供方便,並促進文學藝術作品的推廣。
第六條雙方應通過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專家和體育運動隊來推動體育運動方面的合作。
第七條雙方應根據各自的可能,通過交換有利於實現本協定宗旨的影片、幻燈片、錄音和其他視聽手段,在廣播、電視和電影方面進行合作。
第八條如締約一方認為有必要,可以向締約另一方提議派遣或接待代表或代表團商談本協定的有關項目和簽訂文化教育合作計畫。
雙方根據各自的機構情況,委託專門指定的行政部門制定和實施交流計畫。
雙方委託各自的大使館同專門指定實施交流計畫的行政部門保持聯繫。
第九條雙方應為指派參加本協定範圍內活動的人員的入、出境簽證提供方便。
雙方應為執行計畫所必需的設備、材料和物品的入境提供必要的方便。
本條所涉及的方便應在各自現行國家法律的規定範圍內予以提供,並通過外交途徑予以確定。
第十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一方在本協定期滿前九十天未以書面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十一條本協定可根據締約任何一方的要求,經雙方商定後進行修改。
修改部分自締約雙方互相通知已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締約雙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式,本協定自一九七九年三月十五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墨西哥合眾國政府代表
文化部長外交部長
黃鎮聖地亞哥·羅埃爾·加西亞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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