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墨西哥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墨西哥科技合作協定是由墨西哥在1975年09月09日,於墨西哥城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75年09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墨西哥城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
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墨西哥合眾國政府,為了增進兩國人民的友誼和發展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簽訂本協定。
第一條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則,通過交流有助於兩國經濟進一步發展的科學技術知識、經驗和成就,發展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二條雙方將通過互相派遣專家考察科學技術知識、經驗和成就或進行專業實習,交換專家傳授科學技術經驗,互相提供科學技術資料和科學實驗用的種子苗木,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實現兩間的科學技術合作。
第三條雙方為實現本協定第一條和第二條的合作,將每年輪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團在兩國首都商談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事宜和簽訂年度合作計畫。如屬需要,雙方可通過外交途徑,同意年度計畫之外的附加項目,當年即可執行。附加項目將作為附屬檔案列入下年度計畫。
第四條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專家及其他人員應遵守對方國家的現行法律和規定。
第五條雙方對根據本協定所派遣的專家和其他人員應保證根據兩國現行法令和規定提供一切協助,以便其順利完成任務。
第六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暫時生效,在雙方已履行了各自的法律手續並相互通知後正式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在本協定期滿前六個月,任何一方未以書面方式提出廢除本協定,則本協定將繼續有效五年。
本協定於一九七五年九月九日在墨西哥城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西斑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墨西哥合眾國政府
代表代表
姚廣埃米略·奧·拉瓦薩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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