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糧食貿易協定是由美國在1980年10月2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農業
- 簽訂日期:1980年10月22日
- 生效日期:1981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81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貿易關係協定的精神,意識到兩國農產品貿易的重要性,願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兩國的農產品貿易關係,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一、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同意,除非根據第二條雙方另有協定外,通過正常的私營商業機構,從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每十二個月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供應並運輸總量至少為六百萬至八百萬公噸的美國小麥和玉米,其中玉米約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除非根據第二條雙方另有協定外,從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每十二個月內,購買並運輸總量至少為六百萬至八百萬公噸的美國小麥和玉米,其中玉米約占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二十。
三、本協定項下小麥和玉米的購買/銷售將按照購買/銷售時現行市場價格和正常的商業條件進行。
第二條
一、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努力按照協定規定,通過預先計畫生產和建立庫存,保證小麥和玉米的供應,以全部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進口需求。如果由於極其特殊的情況,需要對所有購買美國小麥和玉米的外國買主實行限制措施,有必要在特定的一年減少第一條中所規定的數量時,雙方須事先對要調整的數量進行磋商。這種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的美國小麥和玉米所採取的任何措施,應在不差於其他購買美國糧食的外國買主的基礎上進行。
二、如果由於極其特殊的情況,使中華人民共和國不能接納所供應的數量,需要減少從所有國外供應者正常進口的最低水平,有必要在特定的一年減少第一條中所規定的數量時,雙方須事先對要調整的數量進行磋商。這種從美國進口小麥和玉米的任何減少,應以不差於從其他國外供應者的進口減少的基礎上進行。
第三條美利堅合眾國期望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供應並鼓勵中華人民共和國從美國購買小麥和玉米來滿足其增長的進口需要。因此,如果在協定有效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擬超購本協定第一條所規定的八百萬公噸的美國小麥和玉米,其超購數量達一百萬公噸以上時,應事先通知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及時將可能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擬購買的超出九百萬公噸以上的美國小麥和玉米的任何措施通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此項規定的宗旨是通過加強溝通情況,便利貿易的增長。
第四條雙方應設法避免糧食貿易的過分波動。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努力合理安排在美國的購買,以便於市場有秩序的調節。同時,美利堅合眾國政府應努力使用其權威,保持美國小麥和玉米市場的穩定。
第五條為了進行本協定項下的磋商,中國方面的授權機構是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為了進行本協定項下的磋商,美國方面的授權機構是美國農業部國外農業司。根據本協定,就貿易的進行以及美國供應和中國需要進口的小麥和玉米的總水平進行的磋商,將在本協定有效期內的每年年初以前進行,或者在其中一方所要求的時間進行。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保證,除非雙方另有協定外,由中國糧油食品進出口總公司購買的本協定項下的美利堅合眾國生產的小麥和玉米應只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
第七條本協定自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生效,除非雙方同意延長,有效期至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止。
本協定於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
李強倫納德·伍德科克
(簽字)(簽字)
附:中美兩國政府關於糧食信貸問題的換文
(一)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部長
李強閣下
親愛的部長先生:
我榮幸地提及今天兩國政府簽署的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的糧食貿易協定。在該協定談判的過程中,雙方就美國農業部主管的農業出口方案的性質及其使用問題,進行了討論。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出口信貸對促進兩國間農產品貿易方面能起建設性作用。如果在協定有效期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表示願望,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願按照美國現行法律和規定考慮美國農業部主管的方案項下的信貸安排,其優惠程度不差於美國向其它外國商業主顧所提供的條件。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美利堅合眾國大使
倫納德·伍德科克
(簽字)
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北京(二)我方去文
美利堅合眾國大使
倫納德·伍德科克閣下
親愛的大使先生:
我收到了你今天關於兩國政府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協定的來信。來信內容如下:
(內容同對方來文,略。)
我確認你上述來信的內容是正確的。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部部長
李強
(簽字)
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二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