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能源與環境合作倡議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能源與環境合作倡議書是由美國在1997年10月29日,於華盛頓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97年10月29日
  • 生效日期:1997年10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其他
  • 簽訂地點:華盛頓
  目的
·通過開展政府間持續穩定的合作,並在企業界和其他各界的參與下,幫助滿足中國在能源方面的需要,同時,努力保護本地、區域和全球的環境。
目標
·為實現本地、區域和多邊環境目標做出貢獻。這些目標包括改善公共健康和應付氣候變化。
·在能源和環境領域加強雙邊合作,其中可包括科學、技術、商務及其他方面。
·在今後五年內,將清潔能源領域內的貿易、投資和適用技術的轉讓推進到更高水平。
領域
·城市空氣品質:政府間在與能源相關的空氣污染問題領域開展的合作包括:城市空氣品質監測、排放標準的實施、住房有關的問題(建材、家庭取暖和烹調)、減少鉛等與空氣污染有關物質。同時,促進企業界參與天然氣基礎設施開發、煤炭氣化、生產和使用高能效車輛、排放監測設備、改進汽車燃料等。
·農村電氣化和能源:制訂具體規劃,通過政府、企業和其他各界間多種形式的合作,使用聯網和非聯網的可再生能源、小型和微型水電、天然氣發電系統,把清潔能源系統推廣到中國農村地區。
·清潔能源和能源效率:制訂具體規劃,通過政府、企業和其他各界間多種形式的合作,促進中美在以下領域的合作:
(1)清潔能源領域,如煤炭液化、煤炭氣化聯合循環、循環流化床、天然氣和煤層氣開發、石油開發、風能和太陽能等;
(2)能源效率領域,如電機系統、熱電聯產、工業過程控制、照明、區域供熱、變壓器和建築等。政府將對這些合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根據一九八五年雙邊協定,本倡議也將涉及和平利用核能的合作。
原則
·為了可持續地滿足能源需求並保護環境,中國將積極支持開展有關領域內的國際合作,並在公開、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則下,歡迎對中國的國際投資及開展各種形式的經濟技術合作。中國將繼續進行能源政策、管理體制和能源價格方面的改革,以便進一步改善能源與環境項目的貿易和投資環境。
·美國經濟能夠提供在成本上有競爭力且高度有益於環境的能源技術。根據本倡議書,美國政府將尋求某些方式,幫助促使私營部門參與中國能源領域的發展。美國政府可以考慮的步驟包括對美國貿易開發署等計畫進行適當的法律授權。
·研究與套用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能源技術,並考慮技術的周期成本和外部效應,以及創造性的融資機制。
·通過確認項目機會並利用私人資本及其他資金,加快清潔能源項目的實施以及有關技術的適當轉讓,也為在全球環境問題方面進行更廣泛的合作打下基礎。
實施
·中國和美國政府將各自採取措施,支持本倡議的實施,江澤民主席和威廉·J·柯林頓總統的首腦會晤確認此倡議是中美環境與發展論壇的成果。
·中國方面將由國家計畫委員會牽頭,會同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及國家環保局,美國方面將由能源部牽頭,會同科學和技術政策辦公室及商務部,並商兩國政府參與中美能源與發展論壇的其他有關機構,實施本倡議。
·在本倡議的框架內,中國和美國政府的代表可就本倡議所涉及的合作進行具體磋商,簽訂有關協定,並每年向各自政府的領導人匯報實施的進展情況。
本協定以中文和英文寫成,於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哥倫比亞特區華盛頓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美利堅合眾國政府
代表代表
曾培炎佩納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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