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卡達國政府教育與文化合作協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卡達國政府為加強兩國在教育、文化和學生活動等方面的友好關係,增進相互合作與了解,根據兩國各自的法律與慣例,簽署該協定,有效期五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卡達國政府教育與文化合作協定
  • 簽署時間: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 簽署地點:北京
  • 所用語言: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
  • 類別:外交協定
基本信息,普通教育,高等教育,文化、藝術,總則,

基本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卡達國政府為加強兩國在教育、文化和學生活動等方面的友好關係,增進相互合作與了解,根據兩國各自的法律與慣例,同意簽署本協定,條款如下:

普通教育

第一條
雙方努力加強和鞏固兩國在教育、研究和文化領域的關係。
第二條
雙方在商定的條件範圍內互派不同教育階段的專家互訪,以考察研究教學經驗。
第三條
雙方交流成人教育、掃盲、技藝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特優生培養方面的經驗,派遺專家和有關人員互訪。
第四條
雙方儘可能為對方提供不同教育領域的培訓機會,包括參加在對方國家召開的會議及研究會。雙方互換每學年度擬在本國舉辦有特色培訓班的計畫。
第五條
雙方努力以正確理解的方式將足夠數量的有關對方國家的歷史、地理、文化以及文明的內容納入教學大綱。
第六條
雙方互換教學資料,並對教學大綱進行研究,以便使兩國教育機構頒發的文憑和學位證書對等。
第七條
雙方互換研究成果,互派專業人員訪問,交流學校活動和社會服務方面的經驗,以發展和更新教學手段。
第八條
雙方努力發展和加強藝術方面和學校間的合作關係,其中包括:
1、 派學生代表團和學校體育隊互訪。
2、 交流教學手段方面的經驗和模式。
3、 進行學校圖書館間的合作。
4、 舉辦繪畫和手工藝展覽。
5、 派學校樂隊和劇團互訪。
6、 參加研討會、夏令營和派有關人員互訪。
上述交流活動,應由雙方視各自條件可能,經協商達成一致後予以實施。
第九條
雙方努力在有關的國際組織和會議中協調教育與文化合作領域的立場。
第十條
雙方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阿拉伯語教學和在卡達國發展漢語教學儘可能提供方便。

高等教育

第十一條
雙方根據需要和兩國現行的教育制度,儘可能地為對方大專院校缺乏的專業提供獎學金名額。雙方努力研究相互承認兩國大專院校所授予的文憑和學位證書的途徑和必要條件。
第十二條
雙方根據達成一致的條件,互派大學教授和學者作學術報告、舉辦研討會,並通過互換資料、科技出版物、科學和文學論文目錄以及派專家和專業人員互訪等方式開展大學領域的合作。
第十三條
雙方鼓勵以交換論文和派學者互訪的方式發展兩國高等教育機構的合作關係,並組織兩國大學體育、藝術團隊交流與互訪。

文化、藝術

第十四條
雙方通過如下途徑發展文化藝術領域的合作:
1、 加強兩國文化藝術機構間的合作。
2、 交換文化藝術印刷品和文學藝術作品。
3、 鼓勵兩國作家、藝術家和音樂家互訪。
4、 鼓勵兩國民間藝術團互訪。
5、 鼓勵兩國互辦文化藝術展覽。
6、 鼓勵兩國公共圖書館建立交流與合作關係。
7、 鼓勵翻譯和出版對方國家的優秀文化藝術作品。
8、 互換文化藝術領域培訓計畫的有關資料。
第十五條
雙方通過下列途徑加強在博物館和文物領域的合作:
1、 互換文物印刷品和出版物。
2、 派文物工作者和研究人員互訪,參觀文物古蹟,考察博物館館藏文獻。
3、 互辦文物展覽。
第十六條
雙方根據要求和可能,在藝術活動的各個領域內進行合作,特別是:
1、 互換音樂、戲劇和民間遺產方面的技術專家。
2、 聘用博物館、圖書館和文物專家。
第十七條
雙方鼓勵參加對方國家舉辦的圖書展、藝術展和科學、文化、藝術會議及研討會。雙方在國際組織和國際專題會議中協調文化藝術方面的立場。
第十八條
雙方根據兩國現行的法律和規定,承諾保護兩國公民在對方國家廣播或出版的文學、科學、藝術作品的產權及其著作權。

總則

第十九條
1、 雙方對參加會議、研討會、培訓班及進行互訪的人員、日期和期限在足夠的時間內通過換文通知另一方加以確定。
2、 根據制定的合作計畫細節,雙方各自負擔實施本協定條款所需的費用。
3、 凡實施本協定條款,派遺方負擔團組的國際旅費,接待方根據本國的現行規定負擔團組在其國內的食宿、交通和急診醫療費用。
第二十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需要時為實施本協定簽署年度執行計畫。
第二十一條
本協定自互換批准檔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未在本協定期滿前至少六個月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自動延長五年。本協定結束不影響已制定和正在實施的計畫和項目。
本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在北京簽署,一式二份,均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寫成,雙方各持一份,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分歧參閱英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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