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為加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兩國友好關係,促進和發展兩國在文化、藝術、教育、體育和新聞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所做的協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

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兩國友好關係,促進和發展兩國在文化、藝術、教育、體育和新聞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為增進相互了解,在以下方面發展兩國的文化藝術交流:
一、互派作家、藝術家訪問;
二、互派藝術團體進行訪問演出;
三、相互舉辦文化藝術展覽。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教育方面進行以下交流與合作:
一、互派教師和專家進行訪問、考察或短期講學;
二、根據需要與可能,相互提供留學生(包括進修生)獎學金名額;
三、促進兩國高等院校之間建立校際聯繫。

第三條

締約雙方同意相互翻譯、出版對方的優秀文學藝術作品,交換文化藝術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第四條

締約雙方同意加強兩國體育機構間的聯繫與合作。根據需要與可能,雙方互派運動員、教練員和體育隊進行友好訪問和比賽,開展技術交流。

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醫藥衛生方面進行經驗交流。

第六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新聞、廣播和電視方面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七條

締約雙方同意,為實施本協定,有關年度的文化交流執行計畫,費用問題的規定,由雙方另行商定。

第八條

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程式並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七九年八月十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羅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代表
黃鎮(簽字)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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