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森林與環境部環境保護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森林與環境部(以下簡稱“雙方”), 認識到,環境問題的區域性和全球性以及通過國際合作尋求有效、持久的解決方法的緊迫性和協調兩國共同行動的重要性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森林與環境部環境保護合作協定
  • 締約方:中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與斯里蘭卡
  • 目的:合理利用自然資源雙邊合作
  • 基礎:1992年裡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遵照一九九二年里約熱內盧環境與發展宣言所確定的目標和原則;
相信雙方在環境保護與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方面的合作是互利的,並能促進兩國友好關係的進一步發展;
達成協定如下:

內容

第一條
雙方將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實施與開展有關環境保護和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雙邊合作。
第二條
在以下領域,雙方將開展協商一致的合作:
一、自然保護區的管理和生物多樣性的保護;
二、水污染及大氣污染監測技術;
三、環境教育、培訓和宣傳;
四、環境科學技術研究;
五、清潔生產;
六、自然資源和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包括工業生產和產品的環境標準;
七、雙方同意的與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關的其他領域。
第三條
雙方的合作可通過以下方式進行:
一、有關信息和資料的交換;
二、互派專家、學者、代表團和培訓人員;
三、共同舉辦由科學家、專家、環境管理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參加的研討會,專題討論會及其他會議;
四、實施雙方商定的合作計畫,包括開展聯合研究;
五、雙方同意的其他合作方式。
第四條
為實現本協定之目的,雙方將促進兩國環境保護部門及從事環境保護工作的團體和企業間建立和發展直接的接觸和聯繫。但對上述合作組織間的契約,雙方均不承擔責任。
第五條
負責本協定實施的組織和協調工作的各自政府部門:
斯方為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森林與環境部
第六條
為進行與協定有關事宜的聯繫,檢查與評價本協定的實施情況,制定雙方在一定期間內的合作計畫,並於必要時為雙方提供加強本協定範圍內合作的具體辦法,雙方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各自指定一名協調員。
原則上,雙方協調員每兩年一次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召開例會。參加會議的國際旅費由派遣方負擔,國內費用根據對等原則由接待方負擔。
第七條
本協定下的合作行動應在雙方各自國家法律法規允許,以及在可能使用的資金和其他資源的範圍內進行。
第八條
本協定的任何規定不影響雙方在已有的雙邊及多邊條約和協定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第九條
經雙方書面同意,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和補充將作為本協定的附屬檔案。該附屬檔案是本協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終止本協定,否則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簽署,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僧伽羅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在解釋上發生分歧,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代表解振華(簽字)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森林與環境部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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