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合作聯合委員會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鑒於兩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為進一步加強和發展這種關係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促進兩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特簽訂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
締約雙方同意成立中國和斯里蘭卡兩國政府經濟、貿易合作聯合委員會。
第二條
聯合委員會的任務:
(一)研究雙方在經濟、貿易領域內擴大合作的可能性,並提出旨在加強和促進這種合作的建議;
(二)協商擬訂在經濟、貿易合作領域中認為需要簽訂的協定;
(三)檢查締約雙方在經濟、貿易合作方面的協定的執行情況。
第三條
聯合委員會會議將在雙方認為必要時在北京和科倫坡輪流舉行。參加會議的代表團由各自政府指派的代表率領。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財政計畫部分別為本協定的執行機構。
第五條
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在期滿六個月前,締約任何一方未以書面通知締約另一方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以後將依此法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羅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陳潔(簽字)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代表(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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