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貝寧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協定

中國和貝寧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協定是由貝寧在1986年07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經濟
  • 簽訂日期:1986年07月01日
  • 生效日期:1986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締約雙方決定建立中國和貝寧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混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混合委員會”)。
混合委員會由締約雙方派出的代表團組成。
締約雙方的代表團分別由各自的部長或副部長或其代表以及專家組成。
第二條混合委員會宗旨是促進和推動締約雙方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其任務主要是:
--研究和探討締約雙方之間加強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的途徑和方法;
--監督執行雙方在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方面共同承擔的義務;
--友好解決雙方在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方面執行已簽訂的合作協定中可能產生的爭議。
第三條混合委員會每兩年輪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貝寧人民共和國例會一次。
每次會議召開的日期和日程由締約雙方提出建議並經友好協商同意後確定。
每次混合委員會例會,雙方將簽訂“會談紀要”。
第四條混合委員會組織會議的費用在互惠的基礎上解決。
第五條經雙方同意,可予修改本協定。
第六條本協定各條款不應有損於兩國之間的合作或影響締約任何一方所承擔的國際義務。
第七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六年。如在期滿前六個月,締約雙方中的任何一方未書面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按六年一期順延。
本協定於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貝寧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鄭拓彬弗雷德里克·阿福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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