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日本長期貿易協定是由日本在1978年02月1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8年02月16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2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78年2月16日)
中國中日長期貿易協定委員會和日本日中長期貿易協定委員會,根據中日兩國政府聯合聲明和貿易協定的精神,在平等互利、互通有無、進出口平衡的基礎上,為發展兩國間長期、穩定的經濟貿易關係,經友好協商,在各自取得本國政府的支持下,就中國向日本出口原油和煤炭,日本向中國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建設器材的長期貿易,作為中日兩國間貿易的一部分,簽訂協定如下:
第一條本協定的有效期間為八年,自一九七八年起至一九八五年止。
在本協定有效期間內,雙方各自的出口總金額為一百億美元左右。
第二條在本協定第一年度(一九七八年)到第五年度(一九八二年),中國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商品和數量如下:
年度數量單位原油煉焦煤動力煤
1978年萬噸70015-3015-20
1979年萬噸7605015-20
1980年萬噸80010050-60
1981年萬噸950150100-120
1982年萬噸1500200150-170
雙方同意,本協定第六年度(一九八三年)至第八年度(一九八五年),中國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商品、數量,將於一九八一年內協商確定。本協定的後三年,中國方面向日本方面出口的原油、煤炭的數量應在本協定第五年度數量的基礎上逐年有所增加。
本協定第一年度(一九七八年)到第五年度(一九八二年),日本方面向中國方面出口的技術、成套設備約七十億至八十億美元,建設器材約二十億至三十億美元。雙方同意,每年以簽訂契約的金額為確定的金額。
第三條雙方同意原則上採取延期付款方式由日本向中國出口技術、成套設備和建設器材。
第四條本協定項下的交易由中國有關進出口總公司和日本方面當事人分別簽訂具體契約。
雙方同意按照合理的國際價格和國際貿易慣例進行交易。
第五條為了執行本協定和擴大中日兩國的經濟交流,雙方同意在必要的科學技術方面,進行技術合作。
第六條為了掌握本協定項下交易的結匯進展情況,雙方同意各自選定一家外匯銀行擔任必要的統計工作。
中國方面為中國銀行,日本方面為東京銀行,兩行採取必要的統計措施,互相進行聯繫。
第七條本協定項下的交易契約、信用證、匯票和保函均用下列編號加以註明:第一年度為LT-1,第二年度為LT-2(以下類推)。
第八條為執行本協定,雙方各自設立辦事機構,辦理和聯繫有關事務。
中國方面為中國中日長期貿易協定委員會辦事處,設在北京;日本方面為日本日中長期貿易協定委員會事務局,設在東京。
第九條雙方同意,為執行本協定和協商有關問題,雙方代表每年輪流在北京、東京舉行會談。
第十條本協定非經雙方同意,不得撤消。
根據本協定簽訂的契約非經雙方契約當事人同意,不得撤消。
第十一條本協定的有效期自簽字之日起到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協定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進行修改。
第十二條本協定於一九七八年二月十六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日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國中日長期貿易日本日中長期貿易
協定委員會主任協定委員會委員長
劉希文稻山嘉寬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