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外交部長阿·卡·薩·哈米德致陳慕華換文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投資
  • 簽訂日期:1986年03月1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務委員
陳慕華閣下
閣下:
參照今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關於相互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第十三條,我榮幸地申明,雙方的諒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一旦成為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華盛頓開放簽字的關於解決國家和他國國民之間投資爭端公約(稱“公約”)成員國,締約雙方應及時就擴大可由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調解和仲裁的投資爭議領域的可能性進行協商。關於該協商後締約雙方同意擴大的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給予斯里蘭卡共和國的國民或公司的待遇,在同樣情況下,不應低於給予其他國家國民或公司的待遇。締約雙方同意的新規定應代替第十三條。
請確認,上述正確地陳述了雙方的諒解。
順致崇高的敬意。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代表
阿·卡·薩·哈米德
(簽字)
一九八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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