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

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斯里蘭卡第四部憲法。1978年9月7日頒布,為斯現行憲法。主要內容有:宣布斯里蘭卡是自由、主權、獨立、民主和社會主義共和國;廢除總理制,改行總統制,總統是國家元首、行政長官、政府首腦、武裝部隊總司令,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期六年;議會實行比例代表制;實行公民投票制度,即重大問題由公民投票裁決;重申僧伽羅語為國語,承認泰米爾語和僧伽羅語同為斯里蘭卡民族語言;保護外國資本。1982年8月和11月,議會兩次進行修訂憲法,將總統任期4年改為6年,議會任期6年改為屆時可通過公民投票決定是否延長。1983年8月5日,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規定包括議員在內的所有官員必須宣誓反對分裂主義、維護國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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