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里蘭卡憲法第六修正案

斯里蘭卡憲法第六修正案,1978年8月16日斯議會通過第四部憲法《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1983年,斯發生大規模民族衝突後,議會於同年8月5日通過第四部憲法第六次修正案。規定:無論在斯里蘭卡境內或境外,直接或間接地支持、擁護、資助、慫恿或鼓吹在斯里蘭卡領土上建立分離國家的任何政黨或個人,都將受到懲罰,藐視新憲法的政黨將予取締;包括議員在內的所有官員必須宣誓反對分裂主義,維護國家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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