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斯里蘭卡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斯里蘭卡科技合作協定是由斯里蘭卡在1984年05月2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4年05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
主義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為進一步發展兩國人民的友誼和加強兩國的科學技術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以上簡稱締約雙方)本著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則並根據他們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在科學技術領域裡積極進行合作。
第二條在第一條中所述的這種合作將主要通過下列方式予以促進:
1、在科學技術各個領域裡互相派遣專業人員考察科學技術成就和經驗;
2、在科學技術各個領域裡互相派遣專業人員進行專業實習;
3、互相交流科學技術知識;
4、互相提供科學技術資料和情報,包括為科學研究試驗用的少量標本、樣品、種子和苗。
根據本協定互相派遣的專業人員應遵守接待國的現行法律和規定。
第三條為實施本協定,締約雙方將簽訂規定科學技術合作具體計畫的議定書,議定書也就執行這些計畫的費用問題作出規定。
第四條根據本協定相互提供的科學技術資料和情報,以及雙方科學技術合作成果,未經締約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國轉讓。
第五條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政府指定外交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指定對外經濟貿易部為執行本協定的各方機構。
第六條為實現本協定的科學技術合作,根據需要,締約雙方將輪流派遣代表或代表團在兩國首都,或指定各自的外交代表機構,同締約另一方負責執行本協定的機構商談兩國間的科學技術合作事宜。並簽訂與第三條所述的相應的議定書。
第七條締約各方將根據其現行法律和規定,對另一方派到該國的人員提供必要的方便,以便他們行使根據本協定賦予他們的職責。
第八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續並在相互通知後即主效。
本協定有效期為五年。如果在第一個有效期或延長的有效期期滿前六個月,任何一方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希望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每次自動延長五年。
本協定於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羅文和英文寫成,叄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
代表共和國政府代表
陳潔梅尼克迪維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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