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朝鮮科技合作協定

中國和朝鮮科技合作協定是由朝鮮在1957年12月31日,於平壤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57年12月3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平壤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
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了進一步發展兩國間的友好關係和經濟聯繫,實現科學技術方面的合作,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將通過互相交流國民經濟各部門的先進經驗和科學技術成就,,實現雙方的科學技術方面的合作。
第二條本協定簽訂後三個月內,將由兩國政府任命的人員組成中朝科學技術合作委員會,每方人員各為三名。委員會應該採取措施,以便實現第一條中所規定的合作,並且可以向兩國政府提出各種有關的建議。
委員會每年至少開會一次,在北京和平壤輪流舉行。
第三條雙方為了保持有關科學技術合作的事務聯繫,有必要時可以互派一名委員駐在北京或平壤。
第四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果在期滿前一年未經任何一方通知廢除的時候,本協定有效期將自動延長五年。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平壤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朝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
喬曉光崔聖世
(簽字)(簽字)
關於延長“中華人民共和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
民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有效期的照會
(一)我方去照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駐華大使館: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駐華大使館致意,並謹申述如下: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平壤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經一九六七年雙方照會確認延長其有效期後,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又將期滿。為了發展中、朝兩國的友好合作關係,繼續開展兩國間的科技合作,中國政府建議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將該協定有效期再延長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一年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廢除該協定,則該協定將繼續自動延長五年。
以上建議,如蒙大使館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大使館復照即成為原協定的組成部分,並自大使館復照之日起生效。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印)
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四日於北京
(二)對方復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致意,並確認收到了以下內容的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四日照會一件:
“一九五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平壤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經一九六七年雙方照會確認延長其有效期後,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又將期滿。為了發展中、朝兩國的友好合作關係,繼續開展兩國間的科技合作,中國政府建議自一九七八年一月一日起,將該協定有效期再延長五年,如任何一方在期滿前一年未以書面通知另一方要求廢除該協定,則該協定將繼續自動延長五年。
以上建議,如蒙大使館復照確認,本照會和大使館復照即成為原協定的組成部分,並自大使館復照之日起生效”。
大使館受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國政府委託,榮幸地通知,同意貴外交部關於延長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科學技術合作協定有效期的照會。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藉此機會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再次表示崇高的敬意。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使館
(印)
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三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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