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德意志研究聯合會科學合作協定

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德意志研究聯合會科學合作協定是由民主德國(已變更)在1981年11月05日,于波恩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科技合作
  • 簽訂日期:1981年11月05日
  •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0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波恩
  (簽訂日期1981年11月5日
生效日期1981年11月5日)
中國社會科學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德意志研究聯合會(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本著擴大兩國科學關係的互利原則,促進和發展科學合作,在平等和原則上對等的基礎上一致達成科學合作協定。
本協定適用於協定雙方所屬研究機構和受雙方資助的科學工作者。
第一條雙方支持兩國科學研究機構和科學工作者在研究和研究經驗交流方面的科學合作。為此,雙方一致同意下列合作方式:
一、交換協定雙方的情報資料、圖書、學術論文及有關出版物;
二、資助雙方共同感興趣的或某一方感興趣的研究項目;
三、資助科學工作者作經驗交流和準備研究項目的訪問;
四、資助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專題學術會議和討論會。
第二條根據本協定所確定的研究項目,由對項目感興趣的科學工作者或科學研究小組通過對項目提出申請的形式進行準備。雙方在執行本協定範圍內的項目前,需按照通常的審批程式對所提申請作出決定。一個項目的執行及各自的資助範圍由雙方事先商定。
第三條按照本協定第二條的規定,共同舉辦學術會議和討論會的建議應由感興趣的科學工作者進行準備,並由雙方按照同樣方式商定。學術會議和討論會可在兩國的任何一方舉行,其討論內容應集中於某一特定的問題或專業範圍。
第四條申請方應對已批准項目的科學工作計畫的執行和經費的合理使用負責。兩國科學工作者應按照各自國家通用的方式對研究項目的進展和成果作出報告。
第五條共同項目由雙方共同資助,雙方根據互利和對等的原則,負擔在本國境內的研究項目費用。
第六條在執行協定中,雙方協助對方科學工作者辦理簽證和科學研究工作所需要的其它批准事宜。如果研究項目所需要的措施和支持超出締約雙方的職權範圍時,所涉及的一方將向有關部門施加積極影響,以得到必要的協助。
為此,雙方認識到:
德意志研究聯合會正如代表它的其他成員一樣,也代表馬克斯·普朗克學會締結並簽訂本協定,只要本協定不涉及到馬克斯·普朗克學會和中國科學院在其業已簽訂的協定的基礎上所進行的直接合作。
中國教育部和德意志研究聯合會同時簽訂一項協定。
這些協定將為締約諸方在必要情況下進行交叉合作提供方便。
第七條協定雙方對所有涉及本協定執行的問題將通過交換信件或經由各自使館的有關部門或直接處理。每隔三年,如有需要可少於三年,雙方通過交換代表團討論雙方合作的現狀及發展情況,並確定今後發展的規模。
第八條執行本協定的實際問題和有關財務的原則規定按另訂的附屬檔案處理。
第九條本協定有效期為六年。期滿後,如果沒有任何一方提出廢止,即自動延長。廢約應在六個月前通知對方。正在進行中的項目在解約情況下仍繼續進行完。
本協定於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在波恩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定自簽字並得到雙方權力機關正式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國社會科學院德意志研究聯合會
副院長:宦鄉主席:歐根·賽博爾德
秘書長:卡爾·海因茨·席爾
(簽字)(簽字)
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德意志研究聯合會科學合作協定附屬檔案
一、為執行本協定第一條第二至四款所述的科學活動,雙方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商定交換科學工作者人數和考察期限及合作方式。
二、根據協定第二條和第三條提出的項目申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適於評議的項目說明,一份帶有關於訪問要求、期限和具體日期的詳細工作計畫以及參加人員及其學術資歷的必要說明(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學位、所屬研究所、懂何種語言)。
三、項目申請書應儘早提出,通常應於項目開始執行前六個月提出。
四、根據協定第二條,雙方應儘快將申請項目的決定情況通知對方。每一合作項目的執行,需經雙方同意。如果某一項目要有語言先決條件和必要的支持,將由雙方參與者另行商定。
五、根據第一條第三款進行的訪問,派遣方原則上不應遲於訪問開始前三個月將派遣計畫及有關說明通知對方。接待方最遲應於所提出訪問時間的前兩個月通知能否接待的意見。科學工作者抵達的具體日期應於抵達的一個月前通知對方。
六、協定內的財務規定如下:
1.派遣方負擔其科學工作者到達第一目的地的往返旅費(北京和法蘭克福/美因暫定為第一目的地)。接待方負擔為完成已批准的項目所需的國內旅費。
2.科學工作者停留期間的其他費用(食、宿、市內交通等)由接待方以適當方式負擔。締約雙方對科學工作者在接待國停留期間所作的報告及發表的論文均不付報酬。
3.舉行雙邊學術討論會由派遣方負擔國際旅費。接待方負擔國內旅費及停留期間的費用(食、宿、市內交通等)和會議費用。
4.接待方提供所接待的科學工作者在停留期間發生急病和意外事故的醫療費用(包括牙科治療費)。
5.根據第一條第一款所交換的書刊、資料原則上免費提供。凡科研機構和科學工作者個人需要的書刊、資料、複製照片或縮微膠捲均由提出方付費。
七、經雙方同意,本附屬檔案的規定可隨時修改。
註:內附:中國社會科學院和德意志研究聯合會科學合作協定附屬檔案。
中國社會科學院外事局副局長德意志研究聯合會秘書長
王平卡爾·海因茨·席爾
(簽字)(簽字)
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五日于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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