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俄羅斯聯邦外交部磋商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俄羅斯聯邦外交部磋商議定書是由俄羅斯在1994年01月27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4年01月27日
  • 生效日期:1994年01月27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94年1月27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俄羅斯聯邦外交部。
本著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中俄高級會晤期間所達成的協定的精神。
根據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相互關係基礎的聯合聲明。
認為在兩國外交部之間以及在國際組織和其他國際會議的範圍內進行磋商,相互通報各自對重大的國際事件的立場和態度是有益的。
為加深雙方在雙邊關係問題和地區與全球性主要國際問題上的相互理解。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將就重大的國際問題以及雙邊問題進行磋商和交換意見。
第二條磋商將在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俄羅斯聯邦外交部領導在內的不同級別上定期進行。經雙方同意,可建立研究專門問題的工作小組或專家小組。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俄羅斯聯邦外交部將保持和發展兩部對口司,局之間及同雙方使館之間的經常性工作聯繫,以便更好地交流信息,提高實際工作的效率。
第四條雙方將在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上定期進行磋商並進行合作,促進兩國在第三國及國際組織中的代表之間發展聯繫。
第五條雙方磋商的日程、時間、地點和代表團人數將通過外交途徑確定。
代表團往返目的地的費用,以及在接受國的費用由派遣方承擔,接待方提供進行磋商的場所及交通工具。
在進行副外長級和更高級別的磋商時,在接受國的費用將由接待方承擔。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與俄羅斯聯邦外交部之間的交流將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按年度計畫進行。
第七條本議定書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
在本議定書有效期滿六個月前,如果任何一方均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的有效期每次將自動延長一年。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和俄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俄羅斯聯邦外交部
代表代表
錢其琛科濟列夫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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