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阿曼蘇丹國外交部合作議定書是由阿在1997年06月0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7年06月09日
- 生效日期:1997年06月0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一)雙方建立定期政治磋商制度,將根據需要和可能,在兩國首都輪流舉行高級官員會晤,每年進行一次,就雙邊關係和兩國共同感興趣的地區和國際問題進行磋商。
(二)派遣方負擔國際旅費,接待方負擔住宿和國內交通費用。
第二條雙方鼓勵兩國駐其他國家的使領館進行接觸,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交換意見。
第三條雙方將鼓勵兩國常駐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代表團及其出席國際會議的代表進行接觸,並根據需要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磋商。
第四條
一、雙方磋商的問題包括:
(一)與加強兩國間雙邊合作有關的問題;
(二)與亞洲和海灣地區的安全與合作有關的問題;
(三)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其他國際問題。
二、任何一方在需要的時候可要求舉行非例行磋商。
第五條經雙方商定可對本議定書進行修改。
第六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自動延長五年。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用中文、阿拉伯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阿曼蘇丹國外交部
代表代表
海塞姆·本·
田曾佩塔里克·阿勒賽義德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