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印度共和國外交部合作議定書

雙方將建立兩國外交部長級定期會晤制度,並設立兩國外長熱線,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印度共和國外交部合作議定書
  • 外文名:Protocol on cooperation between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Republic of India
  • 簽訂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印度共和國
  • 簽訂時間:2006年11月21日
  • 簽訂地點:印度新德里
  • 生效期:自簽字之日起30日後生效
  • 有效期:5年
制定背景,主要內容,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制定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印度共和國外交部(以下簡稱“雙方”),
憶及雙方承諾遵守2003年6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共和國關係原則和全面合作的宣言》中制定的發展雙邊關係的基本原則;進一步憶及2005年4月溫家寶總理訪問印度期間,兩國將不斷發展的雙邊關係定位為“面向和平與繁榮的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渴望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相互照顧彼此關切和願望以及平等的基礎上,發展長期睦鄰友好和互惠的關係,兩國關係逐漸具有全球性和戰略性的特徵,堅信促進雙方在不同層面就雙邊關係和共同感興趣的地區及國際問題進行對話與交流,有助於進一步加強兩國相互理解和信任,認識到有必要進一步鞏固和加強雙方的對話與磋商機制,並使其制度化,堅信不斷發展的雙邊關係需得到進一步充實,
達成協定如下:

主要內容

第一條

雙方將建立兩國外交部長級定期會晤制度,並設立兩國外長熱線,就雙邊關係和共同關心的國際和地區問題交換意見。該熱線將在本議定書生效後6個月內開通。

第二條

一、各對話機制的級別和內容如下:
(一)副部/外秘級戰略對話,旨在就重大國際和地區問題及對雙邊關係具有長期重要意義的問題交換意見,提升兩國戰略合作夥伴關係;
(二)司局/聯秘級外交官員磋商,旨在就雙邊關係及共同感興趣的地區、多邊和全球問題交換意見;
(三)司局/聯秘級反恐對話,由雙方外交部牽頭,參加成員包括來自雙方參與反恐的公安/內政部、武裝警察部隊及其他執法機關的代表;
(四)司局/聯秘級安全對話,將涵蓋有關地區和國際安全問題,包括裁軍和防擴散問題。
(五)司局/聯秘級外交政策磋商,旨在加深雙方對國際及地區形勢看法的相互理解,並就由此產生的政策選擇交換意見。
二、正常情況下,這些對話每年舉行一次,輪流由兩國主辦。雙方可在一致同意的情況下增加對話次數,以就緊急事件交換看法。
三、舉行這些對話涉及的時間、議程、地點及其他事項將通過外交渠道決定。

第三條

一、雙方將進一步發揮副部/外秘級邊界問題聯合工作組機制的作用。聯合工作組將定期會晤,以執行兩國政府賦予的任務。
二、中印外交和軍事專家小組將按聯合工作組的指導召開會議。

第四條

為保證如期舉行上述第二、三條所列的雙邊對話,應有如下後勤及經費安排:
(一)接待方將出資對舉行對話的地點作必要安排,並對到訪代表團提供適當的禮儀款待;
(二)接待方將向到訪代表團提供恰當的邀請函,並為對方提供免費簽證的便利;
(三)雙方派出代表團參加對話,費用自理。但如對方提出要求,主辦方應協助對方有關外交使團,為參加對話的代表團安排當地交通及住宿。

第五條

一、雙方鼓勵各自外交機構的代表通力合作,包括其外交使團與領事機構在第三國的合作,以促進雙方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合作與磋商。
二、為促進雙方外交官員間的相互了解,雙方應按照對等和平衡的原則,在適當層面開展外交官代表團交流活動。中國外交部亞洲司和印度外交部東亞司負責組織此類交流。國際旅費由代表團自行承擔,訪問期間費用由接待方承擔。

第六條

雙方將繼續合作,舉行磋商,以在國際和地區組織及論壇的框架內,就雙方共同感興趣的國際及地區問題協調立場。雙方將在地區和國際組織及論壇職位的選舉方面積極考慮對方的要求。

第七條

雙方將為定期召開的名人論壇會議提供服務。該會議將根據雙方主席達成的工作計畫,輪流在兩國首都舉行。參會費用自理,但接待方可基於對等和平衡的原則,招待到訪代表團進行一次首都以外的參觀活動。

第八條

雙方鼓勵中國人民外交學會和印度世界事務委員會切實執行2005年4月11日在新德里簽訂的《中國人民外交學會與印度世界事務委員會交流合作諒解備忘錄》。

第九條

本議定書可在雙方一致同意的基礎上通過換文進行修改。

第十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30日後生效,有效期5年。雙方於1997年8月5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印度共和國外交部關於合作的議定書》自本議定書生效之日起終止。
在本議定書有效期滿6個月前,如果任何一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的有效期將自動延長5年,並依此法順延。
除非雙方另行決定,否則協定期滿不得影響正在實施的項目。
本議定書於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在新德里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印地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如對文本的解釋發生分歧,以英文文本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印度共和國
外交部代表  外交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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