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土庫曼斯坦外交部磋商議定書是由土庫曼斯坦在1994年04月22日,於阿什哈巴德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4年04月22日
- 生效日期:1994年04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阿什哈巴德
(簽訂日期1994年4月22日
生效日期1994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土庫曼斯坦外交部(以下簡稱“雙方”)為發展兩國關係,根據兩國高級會晤中所商定的有關精神,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將促進兩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交往與合作。為此,雙方將推動兩國的有關機構、組織、企業和各地區之間的業務往來和直接關係的發展。
第二條雙方將在各種級別上按雙方商定的形式,就雙邊關係以及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交換意見。雙方可建立工作或專家小組以審議合作的具體問題。
第三條雙方將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土庫曼斯坦之間的雙邊條約和協定的執行情況經常交換信息。
第四條雙方將在國際組織內和國際會議上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磋商,促進兩國在國際組織中的代表機構的聯繫。
第五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在阿什哈巴德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庫曼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庫曼斯坦
外交部代表外交部代表
戴秉國阿納別爾德耶夫
(簽字)(簽字)
生效日期1994年4月2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土庫曼斯坦外交部(以下簡稱“雙方”)為發展兩國關係,根據兩國高級會晤中所商定的有關精神,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雙方將促進兩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文化等各個領域的交往與合作。為此,雙方將推動兩國的有關機構、組織、企業和各地區之間的業務往來和直接關係的發展。
第二條雙方將在各種級別上按雙方商定的形式,就雙邊關係以及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交換意見。雙方可建立工作或專家小組以審議合作的具體問題。
第三條雙方將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土庫曼斯坦之間的雙邊條約和協定的執行情況經常交換信息。
第四條雙方將在國際組織內和國際會議上就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磋商,促進兩國在國際組織中的代表機構的聯繫。
第五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自動延長一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議定書於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在阿什哈巴德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土庫曼文和俄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庫曼斯坦
外交部代表外交部代表
戴秉國阿納別爾德耶夫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