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希臘共和國外交部磋商議定書是由希臘在2000年02月29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0年02月29日
- 生效日期:2000年02月29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希臘共和國外交部,本著在《聯合國憲章》原則基礎上加強兩國友好關係的願望,決心共同致力於世界和平與安全以及各國人民間的合作和理解,堅信就雙邊關係的各個方面以及共同關心的地區和國際事務進行對話將有助於增進相互理解,密切兩國關係。為進一步擴大兩國高級官員層次的政治對話,雙方達成以下協定:
第一條兩國外交部將原則上輪流在北京和雅典舉行年度磋商,以全面評估兩國關係,探討發展兩國緊密合作的途徑和方法,並就國際問題交換看法。經一方提出或在有必要時,兩國外交部高官也可舉行會晤。
第二條中國和希臘常駐第三國、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使團,以及出席國際會議的兩國代表團將加強合作和交換意見。
第三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未提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一直有效。
本議定書於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希臘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希臘共和國外交部
代表代表
王光亞格·尼奧蒂斯
(簽字)(簽字)
第一條兩國外交部將原則上輪流在北京和雅典舉行年度磋商,以全面評估兩國關係,探討發展兩國緊密合作的途徑和方法,並就國際問題交換看法。經一方提出或在有必要時,兩國外交部高官也可舉行會晤。
第二條中國和希臘常駐第三國、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使團,以及出席國際會議的兩國代表團將加強合作和交換意見。
第三條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未提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對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一直有效。
本議定書於二○○○年二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希臘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希臘共和國外交部
代表代表
王光亞格·尼奧蒂斯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