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古巴共和國外交部合作議定書是由古巴在1989年01月2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89年01月20日
- 生效日期:1989年01月2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一條雙方將通過駐對方大使館和雙方駐聯合國代表團就共同感興趣的國際問題互相通報情況和交換意見。
第二條雙方將輪流在北京和哈瓦那就國際問題、雙方在國際組織中所進行的活動、雙邊關係的發展,以及雙方共同感興趣的方面進行磋商。
第三條雙方將交換有關介紹本國情況和國際問題的出版物和材料,向對方提供信息。
第四條按照本議定書進行的交流,雙方將自行負擔國際旅費,在對方國家的交通、食宿費用由對方負擔。
第五條本議定書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日。如在本議定書期滿六個月前未有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自動延長三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古巴共和國外交部長
錢其琛伊西多羅·馬爾米耶卡·佩澳利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