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黑山共和國外交部合作議定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和黑山共和國外交部合作議定書是由黑山共和國在2007年09月05日,于波德戈里察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7年09月05日
  • 生效日期:2007年09月0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波德戈里察
  雙方同意兩國外交部長將根據需要和可能進行互訪或在參加國際組織舉辦的各種國際會議期間舉行會晤。雙方將輪流在北京和波德戈里察定期舉行兩國外交部副部長或司長級磋商,就雙邊關係及共同關心的國際問題交換意見,並對兩國間各項條約和協定的執行情況及時交換信息。第二條
雙方將促進兩國在政治、經貿、科技、教育、文化等各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推動上述領域的機構、組織及兩國地方間建立直接聯繫。第三條
雙方同意兩國常駐聯合國和其他國際組織的代表保持經常接觸,並在需要時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磋商。第四條
本議定書內的雙方代表互訪的國際旅費由派出方自理,在對方國家停留期間的食宿及交通費用按對等原則由東道國承擔。第五條
本議定書自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兩年。如果一方在期滿六個月前未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議定書,則本議定書將自動延長兩年,並依此法順延。
本議定書於二○○七年九月五日在波德戈里察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黑山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山共和國
外交部代表外交部代表
孔泉弗拉迪米爾·拉杜洛維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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