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就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簽訂的條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於2014年9月13日簽訂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 發布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
- 發布日期:2014年9月13日
- 實施日期:2014年9月13日
- 現行版本:2017年4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就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簽訂的條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於2014年9月13日簽訂並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就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簽訂的條約。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於2014年9月13日簽訂並實施。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批准2011年2月22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
《中國和烏克蘭移管被判刑人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簽訂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和維護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國籍國服刑,以有...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曼谷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由泰國在2011年12月22日,於泰國曼谷簽定的條約。(中文本自2012年12月21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以下稱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考慮到雙方有關執法的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由俄羅斯在2002年12月0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俄羅斯聯邦(以下簡稱“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出於人道主義考慮,並為加強兩國在刑事司法領域的...
塔吉克斯坦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996年9月16日 1998年9月2日 15 烏茲別克斯坦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1997年12月11日 1998年8月29日 16 越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批准的條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27日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友好合作條約》等五個國際條約。2011年6月16日在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進一步加強兩國友好關係,實現司法領域的合作,在尊重主權和互惠原則的基礎上,願意相互提供民事和刑事方面的司法協助,議定的條約。 [1] ...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批准外交部副部長張業遂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於2007年1月31日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3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引渡條約》2014年9月13日簽署(2017年1月18日生效)35、《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引渡條約》2013年9月27日簽署(2017年5月23日生效)36、《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衣索比亞聯邦民主共和...
《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移管被判刑人條約集》以中外文對照的形式收集了我國目前已簽署的所有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移管被判刑人條約,共33項。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
一、為適用本條約的目的,雙方應當通過各自指定的中央機關進行聯繫。二、雙方分別指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務部和西班牙王國法務部為各自的中央機關。第六條請求與答覆 一、判刑國和執行國均可提出移管請求。被判刑人可以向任何一方表示希望被...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2012年9月10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在德黑蘭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二、雙方可以根據本條約的規定,相互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接收方境內執行對其所判處的刑罰。第三條中央機關 一、雙方中央機關將根據本條約的規定處理移管請求。二、本條第一款所述中央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
雙方可以根據本條約的規定,相互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執行方境內執行對該人所判處的刑罰。第三條 中央機關 一、為適用本條約的目的,雙方應當通過各自指定的中央機關進行聯繫。二、前款所述的中央機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系指中華人民...
締約雙方將根據各自國家的法律和承擔的國際義務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和《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的規定,加強兩國有關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並在上海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進一步加強締約雙方在二○○一年六月十五日《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以下簡稱“上海公約”)的框架內打擊恐怖主義、分裂...
雙方將延續業已建立的睦鄰友好、相互尊重、平等相待、互利共贏的關係,恪守2007年1月15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睦鄰友好合作條約》和2013年5月20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建立戰略夥伴關係的聯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了明確和確定已達成一致地段的中塔國界線走向,達成協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 關於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寮國人民民主共和國 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建交聯合公報是由塔吉克斯坦在1992年01月04日,於杜尚別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願望,以及聯合國憲章的原則,決定兩國自一九九二年一月四日起建立大使級...
雙方將根據2001年6月15日簽訂的《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和2003年9月2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的合作協定》,進一步加強在雙邊和多框線架內的密切合作,採取...
五、雙方不參加針對對方的任何軍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國締結損害對方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的任何條約或協定;不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對方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發展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不針對任何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成立新開發銀行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塔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等國際條約和協定審核...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伊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多邊稅收征管互助公約、成立新開發銀行的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塔國界管理制度的協定等國際條約和協定審核...
委員長會議建議的常委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9次會議議程還有: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