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聯合聲明是由塔吉克斯坦在1996年09月1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96年09月16日
  • 生效日期:1996年09月16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北京
  一、雙方對1992年1月中塔建交以來兩國關係得到積極和順利的發展表示滿意,並認為進一步擴大雙邊政治、經濟、人文等各個領域的關係具有廣闊的前景和巨大的潛力。
二、雙方重申恪守1992年1月4日中塔建交聯合公報和1993年3月9日中塔相互關係基本原則的聯合聲明所確定的各項原則,決心不斷加強兩國之間的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並使之長期穩定地發展,認為這不僅符合兩國人民的願望和兩國的根本利益,而且有利於在亞洲和世界建立和平與穩定。
三、為此目的,雙方將採取積極和具體的步驟:
(一)在政治關係方面
--根據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維護和發展兩國長期穩定的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不斷加強相互理解與信任,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著相互理解、善意和考慮相互利益的精神解決出現的問題;
--以有關目前兩國邊界的條約為基礎,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本著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精神,繼續討論歷史遺留的邊界問題,以便找到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
--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義,反對煽動國家間、民族間和宗教間的矛盾,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勢力在本國境內從事針對對方的分裂活動;
--在反對恐怖主義、有組織犯罪、走私、販毒和其他犯罪活動的鬥爭中加強合作;
(二)在經貿領域
--充分利用兩國地緣相近和經濟互補的獨特優勢,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和發展雙邊經貿合作,逐步實現向符合國際規範的經濟關係形式過渡。雙方將在本國現行法律和雙邊協定範圍內,鼓勵對方在本國境內投資並給予保護,鼓勵各個領域的經濟合作,提供必要的支持,並為此創造有利的經濟、金融、法律和其他條件;
--將優先考慮在能源、農業、交通、紡織、礦肥生產領域的合作,尤其是生產領域的大宗項目;
--採取有力措施,發展和深化運輸合作,其中包括對方旅客和貨物通過本國領土的便利運輸問題;
--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落實業已簽署的雙邊經濟、貿易和金融條約與協定,並進一步完善和加強雙邊關係條約法律基礎;
(三)在軍事領域
雙方高度評價1996年4月26日簽署的中國同塔吉克斯坦、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和俄羅斯關於在邊境地區加強軍事領域信任的協定;將繼續努力加速制定和簽署在邊境地區相互裁減軍事力量的協定;為加強軍事領域的相互信任和合作,按照通常的國際慣例,促進兩國軍事部門之間建立和發展聯繫;
(四)在人文領域
--保證對方公民在本國境內根據現行的雙邊協定應享有的權利;
--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領域進行積極合作;
--擴大雙邊文化、教育、旅遊、體育等領域的聯繫與交流,積極落實在這些領域已經達成的合作協定;
(五)在國際關係方面
--為進一步擴大在國際和地區問題上的共識,兩國外交部保持定期接觸,並在聯合國及其他國際組織範圍內進行積極合作;
--認為相互尊重和平等是保持和發展正常國家關係的重要原則,在當今國際社會中,所有國家不分大小,都有權平等地參與國際事務,有權獨立自主地選擇社會制度和發展模式,反對霸權主義和強權政治;
--呼籲所有國家密切合作,在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包括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公正、合理的國際政治、經濟新秩序;
--支持中亞各國為鞏固國家獨立與主權、促進本地區和平與穩定、發展地區合作所做的努力,認為保持中亞地區的和平、穩定與發展,不僅符合該地區人民的根據利益,而且對鞏固亞洲和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義。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重申,始終支持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為維護國家獨立與主權、實現民族和解、發展民族經濟、鞏固國內穩定所做的努力。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重申,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政府反對製造“兩個中國”或“一中一台”的圖謀,確認不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
五、雙方不參加針對對方的任何軍事政治同盟;不同第三國締結損害對方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的任何條約或協定;不允許第三國利用其領土損害對方國家主權和安全利益。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發展睦鄰友好與互利合作關係不針對任何第三國,不妨礙雙方根據同其他國家簽署的雙邊和參加的多邊條約和協定所承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代表代表
江澤民拉赫莫諾夫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六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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