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聯合聲明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議聯合聲明是由國際組織在2006年09月22日,於上海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2006年09月22日
  • 生效日期:2006年09月2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宣言/聲明
  • 簽訂地點:上海
  2006年9月21日至22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馬米、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吉爾吉斯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奧斯莫諾夫、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列別捷夫、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霍賈耶夫、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代院長塔什馬托夫在本組織誕生地上海舉行首次會議。
會議在務實、友好和相互理解的氣氛中,圍繞司法公正與司法合作主題,對法院在促進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司法公正的保障、司法效率的提高、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法院合作機制的完善等議題進行了廣泛的交流和討論。出席會議的各方達成如下共識:
一、開展成員國最高法院的司法交流與合作,有助於維護和推動成員國在各領域的互信、互利、平等、協作,有助於促進本地區的持久和平與共同繁榮。
二、成員國最高法院的司法合作將恪守《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及公認的國際法準則,履行成員國參加和批准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協定,遵循“互信、互利、平等、協商,尊重多樣文明,謀求共同發展”的“上海精神”和《上海合作組織憲章》。
三、根據本國的安排,落實《上海合作組織憲章》、《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和已批准的《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其他有關法律檔案規定,促進成員國之間在安全等領域的經常性司法合作與協調,並按照已批准的有關條約或在個案互惠的基礎上,加強在引渡、遣返、調查取證以及犯罪資產的查封、扣押、凍結、返還等方面的合作。
四、建議本組織的相關機構,把成員國之間簽訂有關提供司法協助的公約提上議事日程。
五、根據本國的安排,落實本國所參加的解決刑事、民商事、執行等法律爭議的國際公約及其他相關法律檔案規定,並按照已批准的有關國際條約或在個案互惠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在法院裁判、仲裁裁決承認和執行方面的合作。
六、保持成員國最高法院的高層交往,就各方共同感興趣的議題交流司法經驗。開展法官之間的交流與互訪,選派法官到其他成員國法院的法官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七、建立成員國最高法院院長會晤機制。成員國最高法院確定相關部門作為聯絡機構,就有關具體事項進行溝通與協商。
本聲明2006年9月22日於上海簽署,用中文和俄文寫成,一式兩份,兩種文本同一作準。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馬米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
吉爾吉斯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奧斯莫諾夫
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院長列別捷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院長霍賈耶夫
烏茲別克斯坦共和國最高法院代院長塔什馬托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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