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曼谷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 時間:2012年10月26日
- 性質:條約決定
- 批准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