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曼谷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 時間:2012年10月26日
  • 性質:條約決定
  • 批准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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