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由泰國在2011年12月22日,於泰國曼谷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 條約分類:刑事
- 簽訂日期:2011年12月22日
- 生效日期:2012年12月21日
- 條約種類:條約
- 簽訂地點:泰國曼谷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由泰國在2011年12月22日,於泰國曼谷簽定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由泰國在2011年12月22日,於泰國曼谷簽定的條約。 (中文本自2012年12月21日起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以下稱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考慮...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批准2011年12月22日由外交部副部長張志軍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曼谷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由西班牙在2005年11月14日,於馬德里簽定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以下簡稱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刑事司法領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國籍國服刑,以有利於被判刑人重返社會,議定下列各條:第一條定義 在本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在互相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國在懲治犯罪方面的有效合作,締結本引渡條約,並達成協定如下:檔案內容 第一條 引渡義務 締約雙方有義務根據本條約的規定,相互引渡在締約一方境內發現、在締約另一方境內被追訴的人,以便就可引渡的犯罪對其提起訴訟、進行...
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葡萄牙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第一條 定義在本條約中:(一)“判刑方”系指在其境內對可以或者已經被移管的被判刑人判處刑罰的一方;(二)“執行方”系指可以或者已經將被判刑人移管到其境內服刑的一方;(三)“被判刑人”系指根據任何...
《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移管被判刑人條約集》以中外文對照的形式收集了我國目前已簽署的所有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和移管被判刑人條約,共33項。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加拿大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韓民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國家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促進兩國在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有效合作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簽訂時間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簽訂地點 泰國清邁 簽訂雙方 中國和泰國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適用範圍 一、雙方同意,根據本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 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2011年12月23日 2012年12月21日 8 吉爾吉斯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 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2012年6月5日 2014年6月17日 9 蒙古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 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 2011年6月16日 2014年9月20日參考...
引渡條約(Extradition)是指國家根據條約或基於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內而被別國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應該國的請求,移交該國審判或處罰的行為。是國家之間刑事司法協助的一種形式。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會議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波札那共和國引渡條約》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中國法務部副部長劉志強和比利時王國駐華大使馬懷宇於2016年10月31日在人民大會堂代表兩國簽署的條約。歷史沿革 2016年8月,中比兩國代表團在比利時首都布魯塞爾舉行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談判,雙方就全部條款達成一致,並草簽了條約文本。雙方商定,在比利時...
的決定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批准2012年6月5日由法務部部長吳愛英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北京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移管被判刑...
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決定 頒布時間 2014年06月28日 實施時間 2014年06月28日 頒布單位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6月27...
為本條約目的:(一)“判刑國”系指對被判刑人作出判決的一方,(二)“執行國”系指被判刑人可能或者已經被移管到該國境內以便服刑的一方;(三)“判決”系指判處刑罰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決;(四)“刑罰”系指以下措施:1.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期徒刑;2.依俄羅斯聯邦法律,有期的剝奪自由刑;(...
條約名稱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蘇丹共和國政府關於中國派遣醫療隊赴蘇丹工作的議定書 2008年1月2日 喀土穆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及其託管政府關於教育合作夥伴關係的框架協定 2008年1月18日 北京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關於氣候變化的...
(三)“被判刑人”系指根據任何一方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被判處刑罰的人。(四)“刑罰”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系指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依烏克蘭法律,系指有期的剝奪自由刑或者無期的剝奪自由刑。第二條 一般規定 雙方可以根據本條約的規定,相互移管被判刑人,以便在執行國境內執行判刑國對該人所...
《中國和烏克蘭移管被判刑人條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簽訂的條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烏克蘭(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平等和維護共同利益的基礎上,為加強兩國在司法領域的合作,使被判刑人得以在其國籍國服刑,以有利於被判刑人重返社會,決定締結本條約,並議定下列各條:第一條 定義 在本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是由澳大利亞在2007年09月06日,於悉尼簽定的條約。(中文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以下稱雙方),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開展刑罰執行及被判刑人移管方面的合作,以便被判刑人成功重返社會,決定締結本條約,並議定下列條款:第一條定義 為本條約之...
《中國和澳大利亞移管被判刑人條約》是中國和澳大利亞簽署的檔案。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澳大利亞(以下簡稱“雙方”) ,在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為開展刑罰執行及被判刑人移管方面的合作,以便被判刑人成功重返社會,決定締結本條約,並議定下列條款:第一條 定義 為本條約之目的:一、“移交方”是指在其境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以下簡稱“締約雙方”)期望加強兩國之間歷史上友誼的紐帶,認識到在相互尊重兩國的主權、平等和互利基礎上促進司法和仲裁領域合作的益處,特議定下列各條:中文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民商事司法協助和仲裁合作的協定 締約雙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 簽訂時間 1994-3-16 ...
三、雙方重申,充分肯定和支持1999年2月5日在曼谷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泰王國關於二十一世紀合作計畫的聯合聲明》。雙方對近年來兩國在各領域的友好合作所取得的積極進展表示欣慰,並一致確認《聯合聲明》對未來中泰關係的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雙方表示,將採取切實措施,繼續積極落實《聯合聲明》所制定的各項合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法蘭西共和國 關於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比利時王國 關於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義大利共和國 關於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西班牙王國 關於民事、商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保加利亞共和國 關於民事司法協助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是由泰國在1975年07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簽訂日期1975年7月1日,生效日期1975年7月1日)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為了恢復和進一步加強兩國人民傳統的親密友好關係,並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共同願望,決定於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政府海運協定 第一條 在本協定中:一、“締約任何一方船舶”、“締約雙方船舶”和“締約另一方船舶”系指懸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或泰王國國旗的商船。二、船員系指在船舶航行期間,在該船上履行職責和服務,持有本協定第十條所述身份證件,其姓名列入船員名冊的包括船長在內的人員。第二條 ...
委員長會議建議的常委會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29次會議議程還有:審議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阿富汗伊斯蘭共和國關於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的議案、關於提請審議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移管被判刑人的條約》的議案;審議國務院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