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是由泰國在1975年07月0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外交
- 簽訂日期:1975年07月01日
- 生效日期:1975年07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聯合公報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75年7月1日)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為了恢復和進一步加強兩國人民傳統的親密友好關係,並根據兩國人民的利益和共同願望,決定於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起互相承認並建立外交關係。
二、兩國政府重申,只有一個國家的人民才有權選擇他們自己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而不應受到外來干涉。兩國政府並深信,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泰王國政治、經濟和社會制度的不同不應妨礙按照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處的原則發展兩國和兩國人民之間的和平友好關係。
三、兩國政府同意依照上述原則通過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而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
四、兩國政府一致認為,一切外國侵略和顛覆以及任何國家控制別國或干涉別國內政的一切企圖都是不許可的,都應受到譴責。
五、兩國政府反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在世界上任何地區建立霸權和勢力範圍的圖謀。
六、泰王國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承認中國政府關於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場,並決定在本公報簽字之日起一個月內從台灣撤走一切官方代表機構。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承認泰王國政府並同意尊重泰國的獨立、主權和領土完整。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注意到,幾個世紀以來僑居在泰國的中國人能遵循泰國的法律和泰國人民的風俗習慣,同泰國人民和諧友好相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布他們不承認雙重國籍。雙方政府認為任何中國籍或中國血統的人在取得泰國國籍後都自動失去了中國國籍。對自願選擇保留中國國籍的在泰國的中國僑民,中國政府按照其一貫政策要求他們遵守泰王國法律,尊重泰國人民的風俗習慣,並與泰國人民友好相處。他們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將得到中國政府的保護,並將受到泰王國政府的尊重。
九、兩國政府同意奉行發展彼此間的貿易、經濟和文化關係的政策。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泰王國政府同意按實際可能儘快互相委派大使,並根據國際慣例在互惠的基礎上在各自首都為對方大使館的建立和履行職務提供一切必要的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泰王國
國務院總理總理
周恩來蒙拉差翁·克立·巴莫
(簽字)(簽字)
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於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