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一九六九年貿易議定書是由古巴在1969年02月14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69年02月14日
- 生效日期:1969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生效日期1969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革命政府為了增進兩國政府和人民間的友誼,進一步加強和發展兩國間的經濟貿易關係,根據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革命政府貿易協定和支付協定”(以下簡稱“貿易協定”和“支付協定”),經過兩國政府代表友好地會談,決定簽訂一九六九年日曆年度中、古貿易議定書,條文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一九六九年日曆年度內貨物的相互交換,將根據雙方進出口平衡的原則,在本議定書附表“甲”(古巴共和國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商品)的基礎上進行。上述附表是本議定書的組成部分。經雙方同意,未包括在上述附表中的商品可以進行交換,對附表“甲”和“乙”中已訂定的商品數量也可以調整。
第二條價格、交貨期和其他技術條件,以及與第一條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關的其他條件,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國營對外貿易機構,根據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簽訂的兩國政府“貿易協定”、“支付協定”和兩國對外貿易部“交貨共同條件”的規定,在具體契約中商訂。
第三條根據本議定書相互供應貨物的支付,將由中國人民銀行委託中國銀行和古巴國家銀行根據“支付協定”和“關於執行中、古貿易和支付協定的技術細則和記帳辦法的銀行協定”,以及有關換函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議定書是“貿易協定”和“支付協定”的組成部分。自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本議定書於一九六九年二月十四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古巴共和國
政府代表革命政府代表
李強馬烏羅·加西亞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