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七○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錫蘭換貨議定書是由斯里蘭卡在1969年10月22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69年10月22日
- 生效日期:1970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一九七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錫蘭換貨議定書
(簽訂日期1969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70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的代表,根據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錫蘭政府貿易和支付協定,在北京進行了中錫兩國一九七0年的換貨商談,雙方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證購買、錫蘭政府保證出售本議定書附表甲(一)所列的錫蘭出口貨;錫蘭政府保證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證出售本議定書附表甲(二)所列的中國出口貨。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將根據進出口貨值平衡的原則,努力擴大兩國間的貿易,儘可能增加各自的進口和出口,以達到本議定書附表乙(一)和附表乙(二)所列的金額,此項金額將包括第一條所規定的商品的金額。
第三條為便利本議定書的執行,中國和錫蘭的國營貿易機構和兩國的其他進出口貿易商可以根據本議定書附表甲(一)、甲(二)、乙(一)、乙(二)中所列的商品簽訂契約。
第四條本議定書自一九七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雙方同意:按照本議定書第三條所簽訂的各項契約,即使在本議定書期滿後,仍繼續執行,一直到契約期滿為止。
本議定書於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三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羅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註:附表甲(一)、甲(二)和附表乙(一)、乙(二)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錫蘭政府代表
林海雲休·費爾南多
(簽字)(簽字)
(簽訂日期1969年10月22日
生效日期1970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的代表,根據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錫蘭政府貿易和支付協定,在北京進行了中錫兩國一九七0年的換貨商談,雙方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證購買、錫蘭政府保證出售本議定書附表甲(一)所列的錫蘭出口貨;錫蘭政府保證購買、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保證出售本議定書附表甲(二)所列的中國出口貨。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將根據進出口貨值平衡的原則,努力擴大兩國間的貿易,儘可能增加各自的進口和出口,以達到本議定書附表乙(一)和附表乙(二)所列的金額,此項金額將包括第一條所規定的商品的金額。
第三條為便利本議定書的執行,中國和錫蘭的國營貿易機構和兩國的其他進出口貿易商可以根據本議定書附表甲(一)、甲(二)、乙(一)、乙(二)中所列的商品簽訂契約。
第四條本議定書自一九七0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雙方同意:按照本議定書第三條所簽訂的各項契約,即使在本議定書期滿後,仍繼續執行,一直到契約期滿為止。
本議定書於一九六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簽訂,共三份,每份都以中文、僧伽羅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都有同等效力。
註:附表甲(一)、甲(二)和附表乙(一)、乙(二)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錫蘭政府代表
林海雲休·費爾南多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