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貿易和支付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貿易和支付協定是由斯里蘭卡在1967年11月0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67年11月06日
  • 生效日期:1968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67年11月6日
生效日期1968年1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錫蘭政府,為了進一步發展兩國政府和人民之間的友誼,加強兩國的經濟貿易關係,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願意採取一切適宜的措施來發展兩國間的貿易,並且同意對兩國間的換貨給予便利。
第二條兩國間的貿易以進口貨和出口貨的貨值平衡為原則。
第三條兩國的出口商品分別列在“甲”“乙”兩個附表內,作為本協定的一個組成部分。本協定對“甲”“乙”兩附表內沒有列入的商品的交換並無限制之意。
第四條締約雙方應該在每年十月底以前,締結雙方下一個日曆年度的換貨議定書。議定書應該規定:
(一)締約雙方在這個議定書年度內,保證進口和出口的總值以及商品的品名和大約數量;
(二)締約雙方在這個議定書年度內,爭取進口和出口的總值以及商品的品名和大約數量。
第五條根據本協定,進口和出口商品的價格,應該按照國際市場價格的水平作價。
第六條兩國商品的交換應該遵照兩國當時有效的進口、出口和外匯管理條例進行。
第七條締約雙方同意:根據本協定所進行的貿易,包括根據本協定第四條所簽訂的議定書的貿易,可以通過中國和錫蘭的國營貿易機構和兩國的其他進出口貿易商進行。
第八條締約雙方對於發給進出口許可證和徵收有關進口、出口和轉口商品的關稅、捐稅和各種其他費用方面互相給予最惠國待遇,但有下列例外:
(一)締約任何一方為便利邊境貿易,給予或者今後可能給予毗鄰國家的特別利益;
(二)締約任何一方作為或今後可能成為任何特惠制度的一員,而得到的或將來可能得到的任何特別利益。
第九條關於本協定的支付辦法,締約雙方同意按照下列各項辦理:
(一)中國政府在科倫坡錫蘭中央銀行開立兩項賬戶,稱為“中國政府甲項賬戶”和“中國政府乙項賬戶”。
錫蘭政府在北京中國人民銀行開立兩項賬戶,稱為“錫蘭政府甲項賬戶”和“錫蘭政府乙項賬戶”。
以上賬戶都不計利息和手續費。
(二)凡是購買根據本協定第四條所簽訂的議定書中所規定的締約雙方保證進口和出口的商品,和有關的從屬費用都應該通過上述第一款提到的甲項賬戶支付。
凡是購買其他商品和有關的從屬費用以及為兩國外匯管制機構所同意的其他付款,都應該通過上述第一款提到的乙項賬戶支付。
“有關從屬費用”系指同貨物交換有關的勞務費用,如運輸費用,包括租船費用和有關費用、保險費、仲裁償金、存倉和海關費用、代理人佣金、廣告費、經紀人佣金和其他類似費用。
(三)根據上述第一款所開立的賬戶應該以錫蘭盧比記帳。
(四)錫蘭盧比的含金量(目前每一錫蘭盧比為0.186621公分純金),如有變動,根據上述第一款所開立的帳戶的餘額和本協定項下以錫蘭盧比計價的未履行的貿易契約,應在變動之日作相應的調整。
(五)根據上述第一款所開立的甲項帳戶,如果在下年度的3月31日帳面上仍有尾數餘額時,此餘額應該在雙方帳戶核對無誤後,立即以英鎊或雙方可以接受的其他貨幣結清。
根據任何一年度的年度換貨議定書所簽訂的契約,如果需要在下一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以後付款,則應該記入下一年度所開立的甲項帳戶內。
(六)根據上述第一款所開立的乙項帳戶的差額雙方應該每一季度檢查一次,以保證兩國之間的貿易平衡地進行。
如果乙項帳戶在年底時仍有差額,則應該儘可能在下年度的頭三個月內以貨物來清償。如果在下年度的三月三十一日,帳面上仍有尾數餘額時,此餘額應該在雙方帳戶核對無誤後,立即以英鎊或雙方可以接受的其它貨幣結清。
(七)結清上述(五)、(六)兩款中所指的差額的匯率,是以支付時錫蘭中央銀行的英鎊或其他貨幣的買價和賣價的中間匯率計算。
(八)中國人民銀行和錫蘭中央銀行應該擬訂為執行本協定所需要的各種技術細節。
第十條本協定自一九六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本協定得於期滿前三個月,由雙方談判予以延長。
本協定於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六日在北京簽字,共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僧伽羅文和英文寫成,三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附表甲和附表乙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錫蘭政府代表
林海雲姆·維·普·佩里斯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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