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文化合作協定是由古巴在1987年09月25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文化
  • 簽訂日期:1987年09月25日
  • 生效日期:1987年09月25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87年9月25日
生效日期1987年9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締約雙方)為加強雙方在文化、教育、體育和科學領域的交流,增進兩國的友誼和相互了解,提高兩國人民的文化水平和鞏固世界和平,決定締結本協定,條文如下:
第一條締約雙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原則基礎上,開展文化、藝術、教育、體育、科學、出版、廣播、電影和電視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第二條締約雙方將為舉辦兩國國慶節和有意義的紀念日的慶祝活動提供方便。
第三條締約雙方將鼓勵兩國科學院及其他科學機構在科學合作領域內有效地發展聯繫。
第四條締約雙方為更好地了解對方的文化,將鼓勵和促進文化和藝術領域的交流。為此,將共同舉辦各種互利的文化藝術活動,發展兩國文化部之間的文化藝術交流關係。
第五條締約雙方為了解和傳播兩國文學佳作,將發展在出版業、印刷業和圖書貿易方面的合作。
第六條締約雙方將以有關機構間的直接協定為基礎,發展兩國電台和電視台間的聯繫;鼓勵兩國電影機構之間的交流。
第七條締約雙方將在兩國有關機構之間進行交流的基礎上,發展教育領域內的關係。
第八條締約雙方將以有關機構間的直接協定為基礎,發展體育領域內的交流。尤其鼓勵兩國體育隊互訪,參加友誼賽、錦標賽和國際比賽。
第九條締約雙方將相互通報專業會議、學術會議、科學活動、藝術節、展覽、比賽,以及其他在本國舉行並與本協定所涉及的合作領域有關的活動。
第十條締約雙方將鼓勵與本協定合作領域有關的商業組織加強合作。
第十一條為便於本協定的實施,締約雙方將簽訂定期交流議定書,其中將規定各項活動的經費條件。
第十二條本協定的條款不影響締約雙方簽訂的其他國際協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本協定自締約雙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式並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五年。如締約任何一方在期滿前六個月未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終止本協定,則本協定將自動延長五年,並依此法順延。
第十四條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一九六0年七月二十三日簽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文化、教育和科學合作協定即失效。
本協定於一九八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古巴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高占祥馬索拉
(簽字)(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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