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證書的互認協定

古巴共和國政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證書的互認協定

古巴共和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以下簡稱“雙方”):

為了增進和發展兩國人民之間的友誼並在高等教育領域內進行合作,

為了確立雙方滿意的相互承認高等教育文憑和學歷的準則,

雙方一致同意:

檔案原文

  
第一條
雙方承認以下國家機構為主管單位:
(一)古巴共和國政府方面:高等教育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方面:教育部
第二條
本協定涉及的是在古巴共和國高等院校完成高等教育程度學習,並獲得相應學歷、證書和文憑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永久居民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院校完成高等教育程度學習,並獲得相應學歷、證書和文憑的古巴共和國永久居民。
第三條
雙方承認,由對方教育當局及其認可的學校正式頒發的普通中等教育證書、中等職業教育證書等其他相當於完成高中階段教育的畢業證書,可作為等同於本國完成高中階段相應學業的證明。
(一)在古巴共和國,完成12或13年級的學習:即6年國小、 3年國中、 3年或4年大學預科學校、技術學校或高級中學; 以及完成12年級的學習後通過兩年和兩年以上中等技術軍事學校及同類學校的學習,予以同等承認。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完成12年級的學習:即6年國小、3年國中、3年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的學習,予以同等承認。
(三)允許本條款第一段提及的文憑和證書持有人,進入對方國家承認的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
第四條
雙方對等承認:
(一)由古巴共和國大學、高等學院、高等技術學院和高等國際學院向中國公民頒發的高等教育專業文憑和學士學位。
(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學和高等教育機構向古巴公民頒發的高等教育專業文憑和學士學位。
(三)本條款涉及的文憑,可允許持有人在兩國進行研究生或者進修學習,並在符合各自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在各自國家從事其專業工作,但不存在雙方為其提供勞動契約的義務。
第五條
雙方有關機構向在古巴共和國的中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古巴公民頒發的作為科學等級的碩士、博士或理學博士學位,如符合兩國所制訂的法規,將予以承認。
第六條
中國公民在古巴獲得的或古巴公民在中國獲得的不同於本協定的其他相關項目的有關學業文憑,遵循各國現行法規的相關要求做出研究後,經主管教育當局確認、批准後,可以被承認為高等教育文憑。
第七條
雙方同意相互交換教育信息、關於教育體制內發生的變化、以及一經批准後對本協定有影響的新法規。
第八條
雙方採取必要的相應措施,以保障國家的有關部門履行本協定。
第九條
通過書面或外交渠道協商達成一致後,雙方可對本協定進行修改。修改根據本協定第十三條規定的程式生效。
第十條
任何一方均可終止本協定,但須經外交渠道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協定自對方確認接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後終止。
第十一條
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對本協定條款的解釋或執行中出現的分歧。
第十二條
本協定不影響協定一方與其他第三國或國際組織簽訂的其他任何協定或協約。
第十三條
本協定自雙方履行完國內相關法律程式並經由外交渠道相互書面通知之日起開始生效。
本協定有效期五年。如雙方未表示異議,協定將被視為自動延長。
本協定於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在哈瓦那簽訂,一式兩份,每份均用西班牙文和中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古巴共和國政府 代 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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