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古巴共和國革命政府支付協定是由古巴在1971年05月11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71年05月11日
- 生效日期:1971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北京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之間所交貨物的支付、同交貨有關的費用、服務費和第四條規定的支付,在古巴共和國由古巴國家銀行辦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由中國人民銀行辦理。
代表古巴共和國革命政府的古巴國家銀行將在其帳目中開列清算帳戶,以協定英鎊記帳,該帳戶稱為“中國人民銀行協定帳戶”。
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中國人民銀行將在其帳目中開列清算帳戶,以協定英鎊記帳,該帳戶稱為“古巴國家銀行協定帳戶”。
上述帳戶均為無息無費。第二條
在目前每一英鎊含純金2.13281克的英鎊含金量發生任何變動的情況下,雙方銀行將為自變動之日起所發生的一切業務開設新的帳戶。
在變動之日前,雙方發出的借記和貸記通知,應記入變動前的帳戶,該帳戶在變動前一天的餘額,經雙方銀行校對一致後,將按變動比例調整,並轉入新帳戶。
凡英鎊含金量發生變動之日前在支付協定範圍內尚未履行的契約,雙方銀行發出的未收妥的信用證,托收和未解付的匯款,將自變動之日起按比例調整,並通過新帳戶辦理記帳和結算。第三條
中國人民銀行向古巴國家銀行的收款,應借記“古巴國家銀行協定帳戶”,中國人民銀行向古巴國家銀行的付款,應貸記“古巴國家銀行協定帳戶”。
古巴國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的收款,應借記“中國人民銀行協定帳戶”,古巴國家銀行向中國人民銀行的付款,應貸記“中國人民銀行協定帳戶”。
雙方銀行接到對方銀行的有關通知後,應立即付款,而不受帳目情況的限制。第四條
通過第一條所述帳戶辦理的付款包括下列各項:
一、兩國間相互交付的貨物;
二、第三國根據多邊協定購買或供應的貨物,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簽有這類多邊協定;
三、償還貸款;
四、支付利息;
五、交換貨物引起的附加費用,如各種運費、倉儲費、手續費、保險費、分保費、檢驗費、索賠和其他費用;
六、向締約國一方船舶提供的服務費、關稅和港務費用、船舶修理費、裝卸費和類似的費用;
七、同技術援助和科學技術合作有關的費用、專家的居留費用;
八、維持外交、商務和領事代表機構所需的費用;
九、政治、經濟、文化和其他代表團的費用,旅客和遊覽者的費用以及醫療、學習、體育活動等費用;
十、著作權費、依法提出申訴費用、關稅、罰款和其他費用;
十一、舉辦博覽會、展覽會、商業宣傳和其他費用;
十二、處理郵政、電報、電話、公共運輸等事業單位間帳目的費用;
十三、中國人民銀行和古巴國家銀行所同意的其他費用。第五條
締約雙方同意在第一條所列帳戶中相互給予一千零七十萬協定英鎊的擺動額。
在每協定年度終了時,如有差額,雙方應協商清償辦法。第六條
本協定期滿後,第一條所列帳戶的差額應由債務方在六個月期限內以交付雙方同意的貨物清償。
如在六個月期限內未能以貨物清償差額,應由雙方代表商訂處理所剩差額的辦法。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和古巴國家銀行應根據本協定共同制訂雙方核算的技術細則。第八條
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支付協定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失效,由該協定產生的一切權利和義務轉至本協定履行。第九條
本協定的有效期自一九七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各方根據本國法律對本協定的適時批准不影響其有效期。
本協定於一九七一年五月十一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以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古巴共和國革命政府
全權代表全權代表
李強埃米尼奧·加西亞·拉索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