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一九八七年貿易議定書是由古巴在1986年12月26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6年12月26日
- 生效日期:1987年01月0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北京
第二條價格、交貨期和其他技術條件,以及與第一條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關的其他條件,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古巴共和國國營對外貿易機構,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貿易協定的協定”、“支付協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兩國對外貿易部簽訂的“交貨共同條件”以及兩國有關交通運輸部門之間達成的商品運輸協定的規定,在具體契約中商定。
第三條根據本議定書相互供應貨物的支付,將由中國銀行和古巴國家銀行根據“支付協定”和“關於執行中、古貿易和支付協定的技術細則和記賬辦法的銀行協定”,以及有關換函的規定辦理。
第四條本議定書是“貿易協定”和“支付協定”的組成部分。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本議定書於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簽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註:出口商品貨單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古巴共和國政府
代表代表
朱友蘭德拉富恩特
(簽字)(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