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
管理辦法
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辦法
國管財〔2004〕5號 2004年1月8日印發
第一條 根據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和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精神,為規範職務消費,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移動通訊工具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控制經費支出,促進機關
黨風廉政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停止用公款為機關工作人員公務活動購置或配備無線行動電話、
尋呼機,與此相關的各項費用一律由個人自理,對機關工作人員按職級和工作需要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具體標準為:
部級每人每月300元;
司(局)級每人每月240元;
處級每人每月180元;
科級每人每月130元;
科級以下每人每月80元;
高級技師、技師每人每月130元,其他工勤人員每人每月80元。
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在“郵電費”科目中列支。
第三條 各部門特殊工作崗位人員,可在規定的補貼標準之外,按不同崗位情況每月另行增加100元或150元的補貼。
特殊工作崗位人員是指:黨和國家領導同志辦公室工作人員、部門領導同志秘書、工作流動性較大的工作人員等。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提出本部門特殊工作崗位的意見,分別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商財政部審批。
第四條 機關工作人員離休、退休的,停發公務移動通訊補貼費。特殊工作崗位人員變動工作後,不再享受另行增加的補貼。
第五條 機關工作人員領取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後,必須保證工作聯繫的暢通。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規定。
第六條 各部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發放公務移動通訊補貼,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特殊工作崗位範圍。
第七條 紀檢、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仍用公款購置或配備移動通訊工具、支付有關費用的,要給予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第八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用公款購置或配備的行動電話,可按同類機型現行市場價格的50%折價給個人使用,原使用人不願購置的,由單位統一公開競價處理,收回的折價款記入“其他收入”科目。配備給個人的尋呼機可繼續使用,不再更新。
第九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含垂直管理部門的京內外
行政單位)。依照(或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屬機關事務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1998年2月13日印發的《中央國家機關無線行動電話管理暫行辦法》(〔98〕國管財字第35號)同時廢止。